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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正确使用管理方法
摘要:
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并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管理活动.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被依法核准后将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一种对世权,可以限制他
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并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管理活动.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被依法核准后将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一种对世权,可以限制他
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商标注册人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并保障商品、服务质量的管理活动.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被依法核准后将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权是一种对世权,可以限制他人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的使用,与此相适应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兼顾社会利益,遵守有关商标使用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若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注册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且,还极有可能导致商标专用权的丧失.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商标必須在依法核定的商标权利范围内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证》是证明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的法律文件,《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依据,也是其权利保护的界限.
《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组合使用或者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这种使用不能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标明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注册内容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必须按核准的内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经改动就超出了法律赋予的注册商标权利范围.一般来讲,改变注册商标内容的行为分三种情况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这是对商标权客体的改变.《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实际使用并标注注册标记时,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致使该商标与其注册的情形具有显著的不同,易被社会公众认为二者不属于同商标的一种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以文字、字母数字构成的商标注册时为普通字体,使用时则表现为篆体、狂草或其他图形化的形式;或者是注册时为特殊字体而使用则为普通字体使消费者不易辨认,甚至认为是两个不同商标.
2.由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其使用时在颜色形状上有较大改变,使消费者不易辨认,甚至认为是两个不同商标.
3.由两种以上的构成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使用时其整体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到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使消费者不易辨认,甚至认为是两个不同商标.
4.由单一要素构成的商标,使用时增加其他要素,成为组合商标,使消费者不易辨认,甚至认为是两个不同商标.
但如果是差异不大的字体改变,不影响认读的排列方向的改变,以及其他不涉及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改变,并且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如果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原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改变,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已不属近似商标时,如当事人仍将改变后的商标加注册标记使用,这种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甚至还有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是商标注册重要事项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而不向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一方面商标权人以新的名义将原来的商标重新申请注册,很可能被商标主管机关以同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驳回,不利于企业及时获得商标权,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以新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人名义使用,一旦他人仿冒这一注册商标则有可能因该商标实际使用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主体不符,导致其商标专用权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商标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这既是维护商标管理秩序的需要,又是出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转让注册商标属广义上的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不是一项自然产生的权利,而必须由国家法定主管机关按法定程序核准授予.同样,这种权利的转让,也必须经过国家法定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才能生效.尽管商标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但商标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未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不能生效.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仅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妨碍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由于其违法行为只是对国家商标管理秩序造成损害,或者对权利人本身的权利有效与否产生影响而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所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只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对那些拒不改正的,才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外,没有规定其他行政处罚.
一、商标必須在依法核定的商标权利范围内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证》是证明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的法律文件,《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和核定的商品,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依据,也是其权利保护的界限.
《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组合使用或者并列使用多件注册商标,但这种使用不能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也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权标明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擅自改变商标注册内容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必须按核准的内容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否则经改动就超出了法律赋予的注册商标权利范围.一般来讲,改变注册商标内容的行为分三种情况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这是对商标权客体的改变.《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主要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实际使用并标注注册标记时,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致使该商标与其注册的情形具有显著的不同,易被社会公众认为二者不属于同商标的一种违法行为.具体包括
1.以文字、字母数字构成的商标注册时为普通字体,使用时则表现为篆体、狂草或其他图形化的形式;或者是注册时为特殊字体而使用则为普通字体使消费者不易辨认,甚至认为是两个不同商标.
2.由图形、立体形状颜色组合构成的商标,其使用时在颜色形状上有较大改变,使消费者不易辨认,甚至认为是两个不同商标.
3.由两种以上的构成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使用时其整体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影响到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使消费者不易辨认,甚至认为是两个不同商标.
4.由单一要素构成的商标,使用时增加其他要素,成为组合商标,使消费者不易辨认,甚至认为是两个不同商标.
但如果是差异不大的字体改变,不影响认读的排列方向的改变,以及其他不涉及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的改变,并且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不视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如果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对原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改变,改变后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已不属近似商标时,如当事人仍将改变后的商标加注册标记使用,这种行为已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甚至还有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是商标注册重要事项如果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而不向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一方面商标权人以新的名义将原来的商标重新申请注册,很可能被商标主管机关以同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为由驳回,不利于企业及时获得商标权,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以新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人名义使用,一旦他人仿冒这一注册商标则有可能因该商标实际使用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主体不符,导致其商标专用权不能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发生变更的,必须及时向商标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这既是维护商标管理秩序的需要,又是出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转让注册商标属广义上的改变注册商标行为,即商标权主体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不是一项自然产生的权利,而必须由国家法定主管机关按法定程序核准授予.同样,这种权利的转让,也必须经过国家法定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才能生效.尽管商标权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权利,但商标转让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未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不能生效.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不仅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且妨碍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对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由于其违法行为只是对国家商标管理秩序造成损害,或者对权利人本身的权利有效与否产生影响而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所以《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只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对那些拒不改正的,才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此外,没有规定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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