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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注销
摘要:
商标可因为权利人自愿放弃或因法定事由而注销.注册商标是私权,商标权人可以自主放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
商标可因为权利人自愿放弃或因法定事由而注销.注册商标是私权,商标权人可以自主放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
商标可因为权利人自愿放弃或因法定事由而注销.注册商标是私权,商标权人可以自主放弃.《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如果商标被错误地申请注销,经司法程序确认,可以恢复效力.典型的错误注销发生于假冒他人名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注销他人商标.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应视为一直存续;但第三人善意相信该商标已经注销而使用的,不应认定构成侵权.如果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原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应增加区别性标识.
注册商标也可因法定事由而注销,以便清理闲置注册商标,维持良好的商标生态环境.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注册商标权人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注销相应的注册商标.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四十七条曾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因此而注销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从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消灭.但是,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出现上述规定.自此,未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不再成为注册商标注销的法定理由.注册商标撤销或注销并不意味着市场经营者可以立即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核准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撤销或注销并不必然意味着带有相应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已经退出市场,第三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再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即便相关商品或服务已经退出市场,其市场影响也未必已经消散,相关消费者仍旧可能发生混淆或误认.
为此,法律应该设置禁止注册期限.被注销商标的权利人,或是没有利益驱动,或是没有商标法依据,阻止第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与被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此,《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单从字面来看,该法条规定的禁止注册的范围过宽,覆盖"相同或近似商标"而没有限定商品或服务类别.这应该只是立法疏忽,此处的近似商标应该理解为"混淆性近似",要考虑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此外,虽然商标局"不予核准",但其他经营者应该可以申请,商标局也可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异议程序还可以启动.法律只是禁止商标局"核准注册",即在一年的期限之内,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核准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法律还应该规定禁用期间,不准许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已撤销/注销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此种规定,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之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容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科以行政处罚.
如果商标被错误地申请注销,经司法程序确认,可以恢复效力.典型的错误注销发生于假冒他人名义,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注销他人商标.这种情况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应视为一直存续;但第三人善意相信该商标已经注销而使用的,不应认定构成侵权.如果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的,原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应增加区别性标识.
注册商标也可因法定事由而注销,以便清理闲置注册商标,维持良好的商标生态环境.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注册商标权人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条注销相应的注册商标.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第四十七条曾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因此而注销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从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消灭.但是,新《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都没有出现上述规定.自此,未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移转手续不再成为注册商标注销的法定理由.注册商标撤销或注销并不意味着市场经营者可以立即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核准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撤销或注销并不必然意味着带有相应标志的商品或服务已经退出市场,第三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再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即便相关商品或服务已经退出市场,其市场影响也未必已经消散,相关消费者仍旧可能发生混淆或误认.
为此,法律应该设置禁止注册期限.被注销商标的权利人,或是没有利益驱动,或是没有商标法依据,阻止第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与被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此,《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单从字面来看,该法条规定的禁止注册的范围过宽,覆盖"相同或近似商标"而没有限定商品或服务类别.这应该只是立法疏忽,此处的近似商标应该理解为"混淆性近似",要考虑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此外,虽然商标局"不予核准",但其他经营者应该可以申请,商标局也可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异议程序还可以启动.法律只是禁止商标局"核准注册",即在一年的期限之内,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核准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法律还应该规定禁用期间,不准许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已撤销/注销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虽然我国商标法没有此种规定,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之上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容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科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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