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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期限续展与变更
摘要: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三、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有效期从法定日开始起算,期限最后一月相应日的前一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二、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三、注册商标的变更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未一并移转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该移转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移转申请经核准的,予以公告.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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