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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谁所有
摘要:
我是北方S大学的一名教授,在校任职期间我曾受单位分配指派研究过粉尘污染处理方面的技术.2006年1月我从该大学退休.2007年2月,我应A市环保局邀请,帮助他们研究有关粉尘污染的处理技术.由于研究设备只有S大学具备,所以我在给S大
我是北方S大学的一名教授,在校任职期间我曾受单位分配指派研究过粉尘污染处理方面的技术.2006年1月我从该大学退休.2007年2月,我应A市环保局邀请,帮助他们研究有关粉尘污染的处理技术.由于研究设备只有S大学具备,所以我在给S大
我是北方S大学的一名教授,在校任职期间我曾受单位分配指派研究过粉尘污染处理方面的技术.2006年1月我从该大学退休.2007年2月,我应A市环保局邀请,帮助他们研究有关粉尘污染的处理技术.由于研究设备只有S大学具备,所以我在给S大学交了一部分约定的使用费后,我就利用他们的实验室,对有关厂家提供的粉尘污染资料进行实验和测试,并完成了"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此后我便接受美国某研究所的邀请去往美国参加某项目的研究.回国后,我才知道S大学就该项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且该项发明创造已于2008年9月被授予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S大学.在知道这一情况后,我认为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误,于是与S大学进行交涉,但S大学坚持认为该发明属职务发明,其理由是我曾是该大学的在编老教师,研究该技术属于本职工作,并且在研究该项目时利用了他们学校的物质条件.对于S大学的说辞,我很不清楚.听一位朋友说,我的这项发明创造应该属于非职务发明,让我以该项专利申请人主体不合格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请问,我的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是否归S大学所有?我可否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6条第2款:"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在我国,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以获得专利权.在你咨询的这个案件中,S大学是否是该项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其获得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是问题的关键,以下我们为你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归你所有.
(1)"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不是为了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任务,也不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而是在非单位工作时间内未曾获得本单位帮助的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你咨询的这件事中,你在S大学曾受单位分配指派研究过粉尘污染处理方面的技术,但是你是在退休一年后才接受A市环保局的邀请,帮助他们研究有关粉尘污染的处理技术,并且你在利用S大学的实验室时,还支付了使用费,因此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你的该项"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是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2)你是该项技术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应归你所有.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此可见,你才是该项发明创造"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人,只有你才有资格对该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成为专利权人.S大学不能作为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对于专利行政部门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你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你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对S大学授予的此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无效.
(1)你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于S大学不是"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这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因此其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更不能成为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你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你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你应当 自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你才有权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你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第三,如果你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S大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如果你提交的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你的无效宣告后,你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专利法》第6条第2款:"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在我国,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以获得专利权.在你咨询的这个案件中,S大学是否是该项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其获得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是问题的关键,以下我们为你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答:
(一)"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应归你所有.
(1)"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工作人员在本职工作以外,不是为了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任务,也不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而是在非单位工作时间内未曾获得本单位帮助的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你咨询的这件事中,你在S大学曾受单位分配指派研究过粉尘污染处理方面的技术,但是你是在退休一年后才接受A市环保局的邀请,帮助他们研究有关粉尘污染的处理技术,并且你在利用S大学的实验室时,还支付了使用费,因此根据《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你的该项"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是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2)你是该项技术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应归你所有.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由此可见,你才是该项发明创造"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人,只有你才有资格对该项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成为专利权人.S大学不能作为该项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对于专利行政部门已经授予专利权的,你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你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对S大学授予的此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无效.
(1)你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于S大学不是"粉尘污染处理方法及工艺"这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因此其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申请专利,更不能成为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你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你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你应当 自国务院专利 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你才有权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第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你在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所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第三,如果你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S大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如果你提交的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2.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你的无效宣告后,你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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