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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U盘进行商标注册
摘要:
我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如今一种被称为"U盘"的移动电子存储产品已被人熟知,大家都认为U盘是该电子产品的通用名称,被我们这些经营者广泛使用,某公司却成功注册"U盘"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的移动存储产品上.如果长此以往
我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如今一种被称为"U盘"的移动电子存储产品已被人熟知,大家都认为U盘是该电子产品的通用名称,被我们这些经营者广泛使用,某公司却成功注册"U盘"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的移动存储产品上.如果长此以往
我是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如今一种被称为"U盘"的移动电子存储产品已被人熟知,大家都认为U盘是该电子产品的通用名称,被我们这些经营者广泛使用,某公司却成功注册"U盘"商标,使用在自己生产的移动存储产品上.如果长此以往,会妨碍像我公司这种同行业经营者正当合理使用U盘这一名称,也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于是我公司主动与某公司交涉,要求停止使用"U盘"商标,并注销该这个注册不当的商标.可是某公司提出,"U盘"商标具有显著性,且"U盘"两字并非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和用途,不能认为该商标注册不当,因此拒绝停止使用.后来我向工商部门反映的此事,也一直没有回音.有人建议我公司向工商部门以某公司注册商标不当要求撤销"U盘"商标,但是我公司有些疑虑,不知道某公司将"U盘"进行商标注册行为是否违法?我公司又能否申请撤销某公司的"U盘"商标?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下 列标志不 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四)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43条第2款:"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U盘"是已得到人们熟知的词语,它究竟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这是本案的争论点.如果"U盘"能成为商标,贵公司则没有向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必要,如果"U盘"一词是通用名称,贵公司为了维护自己或者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可以申请撤销该不当商标.具体分析如下:
(一)"U盘"已得到普遍使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从"U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是对计算机存储器此类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缺乏显著特征;同时,包括贵公司和某公司在内也一直将"U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也淡化了U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再加上,众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已普遍将"U盘"作为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如果允许某公司作为商标使用,会妨碍像贵公司一样的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使用这一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某公司不 能将"U盘"用作商标使用.
(二)因使用"U盘"此类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任何人可都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首先,贵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某公司"U盘"注册商标.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某公司将"U盘"这种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本身不应该能获得注册,但是可能受各方条件的限止影响,商标局在对该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可能有所疏漏,核准了该不符合《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的商标,该商标属于注册不当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的规定,贵公司从出于维护自己甚至是同业行所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当然可以提请当地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U盘"商标.
其次,贵公司在申请撤销"U盘"注册商标时应当遵循合法的程序把握的方面.贵公司申请撤销"U盘"注册商标时应当把握好以下两方 面:一是,贵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某公司"U盘"注册商标时,应当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并附送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材料;二是虽然贵公司申请撤销某公司"U盘"注册商标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 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撤销,但是我 们认为,越早提出申请,对贵公司以及同行业经营者越有利;三是为了能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重视,使之尽快处理申请,我们认为贵公司最好是再多联系几家同行业经营者一起联合申请撤销某公司"U盘"注册商标,我相信其他同行业都会很乐意加入该申请撤销行列.
1.通用名称属于一种公共资源,这种被企业当作商标使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为了保护该公共资源不被他人独占,除了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来保护该公共资源.
2.如果将来贵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还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过了这个诉讼时效就不能请求法院保护.注册商标最好是独创的,不要用公众通用的名称作商标,有的商标尽管容易记,但是不显著,或者是我国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或标志,自己努力做的商标宣传活动,可能到头来会成"泡影".
《商标法》第11条第1款:"下 列标志不 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四)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43条第2款:"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U盘"是已得到人们熟知的词语,它究竟是商标还是通用名称,这是本案的争论点.如果"U盘"能成为商标,贵公司则没有向商标局撤销该商标的必要,如果"U盘"一词是通用名称,贵公司为了维护自己或者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可以申请撤销该不当商标.具体分析如下:
(一)"U盘"已得到普遍使用,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从"U盘"汉字本身的含义来看,是对计算机存储器此类商品质量、功能、用途等特点的直接叙述,缺乏显著特征;同时,包括贵公司和某公司在内也一直将"U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客观上也淡化了U盘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再加上,众多同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已普遍将"U盘"作为新型的计算机移动存储器的商品通用名称加以使用,如果允许某公司作为商标使用,会妨碍像贵公司一样的同行业其他经营者正当合理使用这一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11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某公司不 能将"U盘"用作商标使用.
(二)因使用"U盘"此类通用名称注册商标,任何人可都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首先,贵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某公司"U盘"注册商标.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某公司将"U盘"这种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本身不应该能获得注册,但是可能受各方条件的限止影响,商标局在对该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时,可能有所疏漏,核准了该不符合《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的商标,该商标属于注册不当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关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提出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的规定,贵公司从出于维护自己甚至是同业行所有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当然可以提请当地商标评审委员裁定撤销"U盘"商标.
其次,贵公司在申请撤销"U盘"注册商标时应当遵循合法的程序把握的方面.贵公司申请撤销"U盘"注册商标时应当把握好以下两方 面:一是,贵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某公司"U盘"注册商标时,应当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并附送必要的证据和其他材料;二是虽然贵公司申请撤销某公司"U盘"注册商标的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在 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撤销,但是我 们认为,越早提出申请,对贵公司以及同行业经营者越有利;三是为了能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重视,使之尽快处理申请,我们认为贵公司最好是再多联系几家同行业经营者一起联合申请撤销某公司"U盘"注册商标,我相信其他同行业都会很乐意加入该申请撤销行列.
1.通用名称属于一种公共资源,这种被企业当作商标使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为了保护该公共资源不被他人独占,除了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来保护该公共资源.
2.如果将来贵公司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还可以根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过了这个诉讼时效就不能请求法院保护.注册商标最好是独创的,不要用公众通用的名称作商标,有的商标尽管容易记,但是不显著,或者是我国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或标志,自己努力做的商标宣传活动,可能到头来会成"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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