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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
摘要:
商标注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难免会出现某些商标注册不当情况,再加上有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出于各种动机,也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现象.在实行注册原则国
商标注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难免会出现某些商标注册不当情况,再加上有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出于各种动机,也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现象.在实行注册原则国
商标注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或者技术上的原因,难免会出现某些商标注册不当情况,再加上有些商标注册申请人出于各种动机,也会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现象.在实行注册原则国家的法律中大多规定了注册不当的撤销程序,所谓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也就是使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注册商标归于消灭的一项法律上的补救制度.我国《商标法》符合国际上的商标法惯例,对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注册不当商标撤销程序与商标异议程序、商标争议裁定程序相配合,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增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而且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他人正当权益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款首先明确了应当撤销的注册商标范围,主要是两类:一类是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类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次规定了注册不当商标的撒销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出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二是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即使用了禁用的文字、图形等标志具体包括:(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宜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上述这些标志显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但由于各种原因一旦这些标志成为了注册商标,那么就必须予以撒销.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一)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三)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四)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于这些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危害了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因此凡是以上述任何一种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都将被依法撤销.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这一款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国外《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提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请求裁定的期限,即请求必须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若于年(通常是五年)内提起,但是恶意注册不受此限.这次《商标法》修改借鉴了国际上的通常做法,规定了一个法定期限,将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当然对于恶意注册的,则没有规定申请撤销的时间限制.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这个时限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注册相关利害人的正当权益.申请人在五年的时间内可以充分了解到市场反映,据以申请裁定,如时间过短,信息不及时,不利于申请人行使专用权;如时间过长,注册商标专用权长期不稳定,又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因此作这样规定既有助于督促申请人及时行使专用权,也有利于及时确定注册商标的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同处理异议案件的程序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后,要将其副本送交注册人,并要求其限期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审阅相关的申请书及答辩书后做出裁定.我们知道,答辩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证双方当事人在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有关当事人应当得到为其主张辩解的机会,如果当事人不按限期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则视为弃权,裁定会照常进行不受影响.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款首先明确了应当撤销的注册商标范围,主要是两类:一类是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类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次规定了注册不当商标的撒销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出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二是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这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即使用了禁用的文字、图形等标志具体包括:(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宜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注册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包括:(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上述这些标志显然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但由于各种原因一旦这些标志成为了注册商标,那么就必须予以撒销.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一)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三)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四)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于这些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危害了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因此凡是以上述任何一种不正当的手段取得的商标注册,都将被依法撤销.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这一款是本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内容.国外《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提起撤销注册不当商标请求裁定的期限,即请求必须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若于年(通常是五年)内提起,但是恶意注册不受此限.这次《商标法》修改借鉴了国际上的通常做法,规定了一个法定期限,将会有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当然对于恶意注册的,则没有规定申请撤销的时间限制.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这个时限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注册相关利害人的正当权益.申请人在五年的时间内可以充分了解到市场反映,据以申请裁定,如时间过短,信息不及时,不利于申请人行使专用权;如时间过长,注册商标专用权长期不稳定,又会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因此作这样规定既有助于督促申请人及时行使专用权,也有利于及时确定注册商标的不可争议的法律效力.
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同处理异议案件的程序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后,要将其副本送交注册人,并要求其限期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审阅相关的申请书及答辩书后做出裁定.我们知道,答辩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证双方当事人在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有关当事人应当得到为其主张辩解的机会,如果当事人不按限期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则视为弃权,裁定会照常进行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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