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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师傅商标系列维权战再胜一局
摘要: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备受关注的网红糕点"鲍师傅"商标系列纠纷案又有新进展(本报曾于2019年4月10日第9版曾做相关报道). 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备受关注的网红糕点"鲍师傅"商标系列纠纷案又有新进展(本报曾于2019年4月10日第9版曾做相关报道). 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备受关注的网红糕点"鲍师傅"商标系列纠纷案又有新进展(本报曾于2019年4月10日第9版曾做相关报道).
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下称诉争商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易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该被诉裁定中,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与申请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所持有的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因"鲍师傅"品牌糕点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系列商标纠纷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9月15日,鲍某兵就争议商标提出申请注册,后经核准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随后,该商标被核准转让至易尚公司.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查明,易尚公司还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包括"鲍才胜""鲍师傅""鲍师傅小贝"等多件商标.另经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等商品上.
2018年2月11日,鲍才胜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鲍才胜公司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鲍师傅"商标等.
对此,易尚公司辩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摹仿、抄袭申请人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所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
宣告涉案商标无效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等.
对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实际使用之情形.商品和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该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为中文文字"鲍师傅",与引证商标一"鲍师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面包"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者密切相关,属于类似或者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加之鲍才胜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或者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据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一审维持裁定有效
易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易尚公司诉称,首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和外观上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上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上的商品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再次,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是商业需要,实践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子"鲍师傅"、汉语拼音"Bao Shi Fu"及鲍某兵的头像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鲍师傅".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鲍师傅"构成,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法院还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类"餐厅、茶馆、旅馆预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糕点、蛋糕、面包"等商品,在日常实践中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性.考虑到鲍才胜公司提交到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在糕点、蛋糕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如果在上述服务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的提供者亦为上述商品的提供者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相关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被诉裁定,驳回易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2017年年底至今,鲍才胜公司已经在全国18个地区(含淘宝平台店)针对213个门店提起侵权诉讼,其中涉及易尚店公司等门店有163家.上述213个诉讼案件中已经有129件已经通过判决、调解、和解等方式结案,案件结果均是被告门店立即停止使用"鲍师傅"商标销售糕点,并赔偿侵权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整体判决和调解金额已达到618万元,涉及易尚公司加盟店的金额约为461万元.此外,据鲍才胜公司创始人鲍才胜介绍,在维权初期,北京地区各类涉险侵权的店铺数量超过300家,目前北京地区侵权店已不足30家.
备受关注的网红糕点"鲍师傅"商标系列纠纷案又有新进展(本报曾于2019年4月10日第9版曾做相关报道).
因不服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就第17899096号"鲍师傅Bao Shi Fu及图"(下称诉争商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北京易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易尚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行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易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该被诉裁定中,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诉争商标与申请鲍才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鲍才胜公司)所持有的第12484211号"鲍师傅"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因"鲍师傅"品牌糕点在具有较高知名度,系列商标纠纷引起业界广泛关注.
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5年9月15日,鲍某兵就争议商标提出申请注册,后经核准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随后,该商标被核准转让至易尚公司.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查明,易尚公司还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包括"鲍才胜""鲍师傅""鲍师傅小贝"等多件商标.另经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面包"等商品上.
2018年2月11日,鲍才胜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鲍才胜公司称,引证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鲍师傅"商标等.
对此,易尚公司辩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摹仿、抄袭申请人商标,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所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认.
宣告涉案商标无效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如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等.
对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实际使用之情形.商品和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该案中,争议商标的显著部分为中文文字"鲍师傅",与引证商标一"鲍师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糕点、面包"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或者密切相关,属于类似或者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加之鲍才胜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在"糕点"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或者密切关联商品或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据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一审维持裁定有效
易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易尚公司诉称,首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和外观上可以相互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次,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上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上的商品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再次,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是商业需要,实践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汉子"鲍师傅"、汉语拼音"Bao Shi Fu"及鲍某兵的头像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鲍师傅".引证商标为纯文字商标,由汉字"鲍师傅"构成,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法院还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类"餐厅、茶馆、旅馆预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0类"糕点、蛋糕、面包"等商品,在日常实践中具有较为密切的关联性.考虑到鲍才胜公司提交到证据能够证明引证商标经使用在糕点、蛋糕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如果在上述服务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的提供者亦为上述商品的提供者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相关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被诉裁定,驳回易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2017年年底至今,鲍才胜公司已经在全国18个地区(含淘宝平台店)针对213个门店提起侵权诉讼,其中涉及易尚店公司等门店有163家.上述213个诉讼案件中已经有129件已经通过判决、调解、和解等方式结案,案件结果均是被告门店立即停止使用"鲍师傅"商标销售糕点,并赔偿侵权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整体判决和调解金额已达到618万元,涉及易尚公司加盟店的金额约为461万元.此外,据鲍才胜公司创始人鲍才胜介绍,在维权初期,北京地区各类涉险侵权的店铺数量超过300家,目前北京地区侵权店已不足3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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