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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与尼斯协定
摘要:
一、《马德里协定》概述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 ming the 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 of Marks) , 简称《马德里协定》) 是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重要国际条约之一.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并于1892年
一、《马德里协定》概述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 ming the 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 of Marks) , 简称《马德里协定》) 是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重要国际条约之一.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并于1892年
一、《马德里协定》概述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 ming the 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 of Marks) , 简称《马德里协定》) 是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重要国际条约之一.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并于1892年7月15日生效.《马德里协定》只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协定的成员国组成了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同盟,即马德里同盟.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注册体系,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又进一步通过《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人《马德里协定》,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又于1995年12月1日正式加人《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2、3款的规定:在协定的成员国内,任何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住所或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通过原属国注册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该协定规定了原属国的三个判断依据,即在协定的成员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住所或有其国籍.同时规定,国际申请必须使用法语,并可以要求优先权.
(二)国际商标注册的效力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商标经国际申请后,效力自动延伸至原属国之外的所有缔约国.考虑到申请人并非在所有缔约国都使用该项商标,1957年尼斯会议将原规定进一步修订为:"缔约国可以随时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只有在商标申请人提出明确请求时,该项国际商标注册的保护才延伸至该缔约国."可见,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部分或全部缔约国作为保护义务的履行方.同时,该项保护的有效期为20年,有效期满后,国际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进行续展.
(三)国际商标注册与原属国的国家注册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后,该项国际商标注册与原属国对同一商标的国家注册相互独立.也就是说,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际注册与原属国的国家注册之间具有依存关系,如果商标原属国的国家注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那么该商标在受国际注册保护的所有国家也丧失保护.但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后,国际注册与原属国的国家注册之间的依存关系自动解除.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协定的基础上对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条件、审査周期、注册收费标准和方式、保护期限等问题作了修改.例如:在议定书中规定商标国际注册并不以原属国国家注册为前提条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使用法语和英语;如果国际注册享有优先权,则在各指定国的国家注册也享有优先权等.这些灵活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也吸引了更多的国家加人马德里保护体系.
三、《尼斯协定》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gistration ofMarks, 简称《尼斯协定》) , 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 并于1961年4月8日生效.该协定仅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成员国的加人书或者批准书交由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保存.我国于1988年11月开始采用该国际分类,并于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一)《尼斯协定》的主要目的
《尼斯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在商标注册中推广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以便于商标的检索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国际商标注册的保护.
(二)《尼斯协定》的主要内容
《尼斯协定》主要是为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制定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尼斯分类》)并保证其实施.根据《尼斯协定》第1条的规定:成员国组成尼斯联盟,联盟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尼斯协定》还成立专门的机构———专家委员会,对《尼斯分类》进行注释、修改和完善.同时,协定成员国可以派代表参加尼斯协定设置的专家委员会.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邀请,一些非尼斯协定成员国也可以派观察员列席上述会议.
尼斯分类表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人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最新的商标注册用尼斯分类表第10版于2011年12月公布,并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三)采用《尼斯分类》的优越性
采用《尼斯分类》有利于统一各国在办理商标注册时的分类口径.一方面,可以大大简化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前期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也免除了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注册申请时的转换环节,从而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商标档案制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 ming the InternationalRegistration of Marks) , 简称《马德里协定》) 是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重要国际条约之一.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并于1892年7月15日生效.《马德里协定》只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协定的成员国组成了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同盟,即马德里同盟.为了吸引更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注册体系,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又进一步通过《马德里协定议定书》.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人《马德里协定》,适用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又于1995年12月1日正式加人《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国际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马德里协定》第1条第2、3款的规定:在协定的成员国内,任何拥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住所或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通过原属国注册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该协定规定了原属国的三个判断依据,即在协定的成员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住所或有其国籍.同时规定,国际申请必须使用法语,并可以要求优先权.
(二)国际商标注册的效力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商标经国际申请后,效力自动延伸至原属国之外的所有缔约国.考虑到申请人并非在所有缔约国都使用该项商标,1957年尼斯会议将原规定进一步修订为:"缔约国可以随时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只有在商标申请人提出明确请求时,该项国际商标注册的保护才延伸至该缔约国."可见,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部分或全部缔约国作为保护义务的履行方.同时,该项保护的有效期为20年,有效期满后,国际商标的所有人可以进行续展.
(三)国际商标注册与原属国的国家注册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国际注册之日起满5年后,该项国际商标注册与原属国对同一商标的国家注册相互独立.也就是说,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国际注册与原属国的国家注册之间具有依存关系,如果商标原属国的国家注册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那么该商标在受国际注册保护的所有国家也丧失保护.但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后,国际注册与原属国的国家注册之间的依存关系自动解除.
《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在协定的基础上对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条件、审査周期、注册收费标准和方式、保护期限等问题作了修改.例如:在议定书中规定商标国际注册并不以原属国国家注册为前提条件;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可以使用法语和英语;如果国际注册享有优先权,则在各指定国的国家注册也享有优先权等.这些灵活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也吸引了更多的国家加人马德里保护体系.
三、《尼斯协定》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 of the Registration ofMarks, 简称《尼斯协定》) , 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签订, 并于1961年4月8日生效.该协定仅对《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开放,成员国的加人书或者批准书交由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保存.我国于1988年11月开始采用该国际分类,并于1994年8月9日正式成为该协定的成员国.
(一)《尼斯协定》的主要目的
《尼斯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在商标注册中推广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以便于商标的检索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国际商标注册的保护.
(二)《尼斯协定》的主要内容
《尼斯协定》主要是为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制定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尼斯分类》)并保证其实施.根据《尼斯协定》第1条的规定:成员国组成尼斯联盟,联盟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尼斯协定》还成立专门的机构———专家委员会,对《尼斯分类》进行注释、修改和完善.同时,协定成员国可以派代表参加尼斯协定设置的专家委员会.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邀请,一些非尼斯协定成员国也可以派观察员列席上述会议.
尼斯分类表一般每5年修订一次,一是增加新的商品;二是将已列人分类表的商品按照新的观点进行调整,以求商品更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最新的商标注册用尼斯分类表第10版于2011年12月公布,并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三)采用《尼斯分类》的优越性
采用《尼斯分类》有利于统一各国在办理商标注册时的分类口径.一方面,可以大大简化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前期准备工作;另一方面,也免除了国家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注册申请时的转换环节,从而有利于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商标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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