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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法律加强商标注册执法力度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规定,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已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的侵权人,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费.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规定,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已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的侵权人,应向权利持有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费.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已的行为是侵权,司法当局仍可责令其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
  上述条款中的两点应引起重视,第一点是经济赔偿费的标准,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损害",第二点是"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开支".这就是说赔偿的额度是以给权利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损害为基础和司法当局的加入,执法力度相当明确.
  由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国际的协定,各有关国家都纷纷仿效,修改了自已的法律,以便和国际协定相一致.以韩国为例,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特别制订了民事救济和刑期制裁两种法规,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者,按照民事救济措施可没收用于侵权的设备"或"其它足以补足制止侵权的措施".按刑事制裁措施,侵权人被处于罚金相当于4500美元或被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理相当严厉.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的执法力度显得单薄,力度也不够.《商标法》只规定工商执法机关可以责令制止侵权行为,也指出要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没有具体可操作的措施.在其它有关的法律条文中虽然也谈到了给被侵权人的赔偿,但又规定赔偿金额为"非法所得利润".这样,那些侵权单位和侵权人就在"利润"上做起了文章强调没有利润,或者干脆以亏本为由逃避经济赔偿,由于法院判决缺少法律依据,被侵权人在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的同时,又贴进了车马费,而侵权者仍然我行我素,造成了制假造假屡禁不止的局面.侵权者不但仿冒国内商标,而且仿冒世界名牌;不但用改头换面的传统手段来制假造假,而且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造假;不但仿冒一般知名商标,而且专门指向全国驰名商标,并用恶意商标异议来抢注商标.所有这一切,不但挫伤了商标所有人的积极性,也扰乱了司法程序.因而必须尽快修改《商标法》的有关条款赋予行政执法机构封存和扣压侵权商品的权力,并同时完善赔偿制度强化对被侵权人的赔偿势在必行.但《商标法》的修改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但工作量大,而且涉及面广,整个修改程序十分复杂.虽然我国在1999年初就成立了专门班子,第稿修改方案也已经出台,但还须广泛地听取意见和人大的批准,所以正式实施还有一个过程.由于目前商标执法工作中的具体工作越来越多,各方面的反应也很强烈,为了在新的《商标法》出台之前解决这些问题,弥补目前执法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我国目前已经颁发了一些法律法规.具体有:商标行政执法意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等,作为新商标法颁布之前执法工作的依据,特别是在《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把假冒注册商标上升到"犯罪来论处,这就大大提高了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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