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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
计算机软件版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其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与上述著作权相同,这里专门叙述,是因为软件版权发展迅速且盗版现象严重.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计算计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
计算机软件版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其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与上述著作权相同,这里专门叙述,是因为软件版权发展迅速且盗版现象严重.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计算计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
计算机软件版权属于著作权的一种,其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与上述著作权相同,这里专门叙述,是因为软件版权发展迅速且盗版现象严重.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计算计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软件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软件著作权人一般是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登记获准之后,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并向社会公布.这是对软件著作权侵权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表和符合规定的软件鉴别材料.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表、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4.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权利人可以上述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5.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上述3、4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25年,截止到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二、对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2.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章程;
(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3)由于可供选择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
3.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侵权软件的提供者包括明知是侵权软件又向他人提供该侵权软件者.
4.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5.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软件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当事人对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履行也不起诉的,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计算计软件(简称软件,下同)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或者符号化语言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软件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软件著作权人一般是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欲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申请,登记获准之后,由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登记证明文件,并向社会公布.这是对软件著作权侵权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表和符合规定的软件鉴别材料.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表、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4.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权利人可以上述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5.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上述3、4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是25年,截止到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二、对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下列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2.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引起所开发的软件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1)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章程;
(2)由于必须执行国家技术标准;
(3)由于可供选择的表现形式种类有限.
3.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物品,其侵权责任由该侵权软件的提供者承担.但若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不销毁不足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时,持有者有义务销毁所持有的侵权软件,为此遭受损失可以向侵权软件的提供者追偿.侵权软件的提供者包括明知是侵权软件又向他人提供该侵权软件者.
4.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5.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软件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7.当事人对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履行也不起诉的,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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