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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商标与非视觉商标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商标注册
摘要:
根据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视觉商标与非视觉商标.《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
  根据商标使用的标志的不同,可以将商标分为视觉商标与非视觉商标.《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我国法律只对视觉可感知的标志才允许注册为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以将视觉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以及组合商标.其中,文字商标是指以文字组成的商标,这些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英文、字母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图形商标是指以图形构成的商标,由于图形易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视觉冲击力,图形商标也被广泛使用.图形商标除了平面图形外,还包括立体图形,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三维标志,这些标志可见于商品包装外,也可以就是商品本身,比如ZIPPO打火机即是一件商品, 本身也是一件商标.颜色商标是指以颜色构成的商标.我国《商标法》允许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却没有规定单一颜色是否可以注册.单一颜色很多情形下因为缺乏显著性而不能成为注册商标.而且,在自然界颜色有限的情况下,允许注册颜色,使得某一颜色成为专有,有时会造成不公的现象.但是,如果某一颜色已经由于使用而具备显著性,并且该颜色不是某产品必须使用的颜色时,即该种颜色标识不具有功能性时,单一颜色成为注册商标仍然存在空间.外国某些法院也承认单一颜色可以作为注册商标保护.组合商标是指文字、颜色以及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需要至少两种以上商标构成要素.
  非视觉商标是指不能直观看到,但是可以通过听、闻、触摸到的商标.我国法律要求商标必须具有可视性,从而排除了非视觉商标作为商标注册的可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而且,成员只是可以将"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足可见,并没有排除非视觉商标注册的可能.很多国家也承认非视觉商标.欧共体对非视觉商标保护的条件是可以"书面表达",而且书面表达必须"明白、准确、完整独立、便于接触、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由于商标的作用是标识商品的来源,任何有这类功效的标记都不能排除有成为商标的可能.况且,科技的发展促使很多以前不能实现的事情渐渐变成现实,因而我国商标立法也需扩大商标的组成标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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