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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0-03-21
文章作者:西安慧算账
摘要: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各种以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转让,也不能被非法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也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各种以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发表权
  发表权,又称公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其具体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发表权与财产权关系密切,须通过出版、上网、朗诵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发表权应当由作者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推定作者将其发表权转移给作品的合法使用者行使.对于作者死亡以后尚未发表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作者生前没有明确表示不发表,其发表权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者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虽然不论作品是否发表,著作权人都依法享有著作权,但是,确定作品是否已经发表对于作品使用人来说很重要.因为使用未发表的作品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往往会导致不同后果.例如:免费表演他人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者无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报酬;如果表演的是还未发表的作品,则表演者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必须支付报酬.
  判断作品是否已经发表的标准在于确定作品是否被"公之于众".所谓"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将作品自行向不特定的人公开,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只要将作品置于为不特定人所知的状态即为作品发表,而公众是否知晓和注意该作品则不影响对该作品发表的判定.作品如果只是向特定范围的人或相互有关联的人公开则不属于发表.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作者在作品上署上自己名字的权利.著作权人通过行使署名权表明其身份,其具体内容包括:
  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
  决定署名的顺序;
  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署名权是著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期不受限制.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权利的行使应受限制,这是现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在有些情况下,署名权的行使也应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决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种姓名,在书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变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则作者的要求就难以实现.再如,有些作品已经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难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经多次演绎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
  三、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自己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表达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观点,公之于众后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作者人格的评价,因而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对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进行的不影响作品内容的文字性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但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针对未发表的作品,也可针对已发表的作品.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仅损害作品的价值,而且直接影响作者的声誉,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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