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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植物品种报刊商标审查
摘要:
药品商标、植物新品种商标、报刊杂志商标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商标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药品商标 (一)药品功能不容混淆 普通商品,如食品、服装等,同一类商品的不同品种的功能差别不是很大,并且人们极易区别.如不同的
药品商标、植物新品种商标、报刊杂志商标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商标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药品商标 (一)药品功能不容混淆 普通商品,如食品、服装等,同一类商品的不同品种的功能差别不是很大,并且人们极易区别.如不同的
药品商标、植物新品种商标、报刊杂志商标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商标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药品商标
(一)药品功能不容混淆
普通商品,如食品、服装等,同一类商品的不同品种的功能差别不是很大,并且人们极易区别.如不同的食品都是为人食用、补充能量之用,虽然不同食品的食用功能略有差别,但本质上差别不大,并且人们极易辨别和按需选购,通常也不会混淆,即使混淆了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再如服装,男女服装、季节性服装等,人们都不会误认误购,即使误购了,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而药品是针对人们的疾病使用的,一种药对付一种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同的药治不同的病,不容混淆,否则,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其次,普通消费者对于药品的功能和药理、作用、使用方法副作用等,是极难了解和正确判断的.
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药品的生产与销售做出了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严格规定,并且将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对于处方药,消费者必须持有医生出具的处方,药店才能出售,对于非处方药,消费者虽然可自行购买,但也需慎重使用.而药品的名称、通用名称和商标在药品的选购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故应当对于药品的商标的注册做出不同于普通商品的要求.
(二)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标的命名特殊要求
1.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
与普通商品一样,药品也涉及名称或者通用名称问题.按我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首先,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法定药品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其次,世界卫生组织(WHO)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IN),以及定期向各成员国颁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视为药品的通用名称.根据西药和中药的不同特点,药品的名称命名通常采用不同的形式,西药常用的形式是采用药品的化学成分或者其组合的名称作为药品的名称,如"苯扎溴铵"、"三磷腺苷纳",中药主要采用药材、功能(剂型)或者药材与功能相结合的形式,如"藿香正气丸".
2.药品名称的要求
按WHO和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药品的命名应当注意避免使用会给患者以暗示有关病理学、治疗学、生理学、解剖学的有关功能或作用,避免患者的误解.因为同一种病可能会有不同的病因,可能会采用不同或者完全相反的治疗方法或者采用完全不同的药,如同一胃病,可能是胃热,也可能是胃寒,因此,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法或采用不同功能的药品. 3.药品商标的命名要求
药品商标的命名同样不能违反上述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
(1)不能直接表示药品的功能与作用.如"胃必治"、"冻不怕"等.应当注意的是,基于上述药品命名的规则,药品商标的文字不应含有人身体上的器官名称,如"利肝见影"、"久保心平"等,虽然整体是臆造的词汇,但由于包括了"肝"、"心"这一人体的器官名称,还是不能允许注册,这是与普通商品商标不同的地方.
(2)不能直接表示药品的原料.如"蚂蚁"、"藿香"等,都是药品的原料来源.不能直接表示药品的形态,如," RETARD"(缓释)、" ORAL LIQUID"(口腔液体)等.不能直接表示消费对象,如"妇安宁"、"孕安宁"均表示了使用对象"妇"与"孕妇".与人体器官名称或者原料名称极其近似的商标,如" PROSTAT"虽无含义,但与" PROSTATE"(前列腺)仅仅差一个字母"E",并且"E"通常不发音,极易造成混淆,也视为直接表示了人的身体器官.再如"VITA维他"与" VITAMIN维他命"主体也很近似,通常也被视为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
特别注意的是,药品商标是否直接表示了药品的功能、作用或者表示了人身体的器官原料、疾病名称,并不是根据商标所有人自己的解释或者理解来判断的,而是根据商标名称在市场上,对患者或者医务人员是否会产生事实上的表示药品的功能、作用、原料、疾病或者身体器官来判断.
4.不可将商标作为药名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的生产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而在申报新药时,需要上报药品的名称或者通用名称,基于上述有关药品名称的规定和要求,当事人不应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名称作为药名名称上报,否则,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就成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也将拒绝将其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植物新品种商标
植物品种名称除了通常不涉及人身安全与健康因素外,也涉及正确处理好品种名称和商标问题.如同药品一样,植物新品种在过了保护期后,同样要进入公有领域,由其他企业使用.其次,对于已经广泛使用的植物品种名称,也不宜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否则,商标局将驳回注册申请.
三、报刊杂志商标
报刊、杂志、期刊作为特殊的商品,目前商标局实行与其他商品不同的审查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政区划名称可以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注册,如《中国日报》、《北京青年报》;2.商标可以表示报纸、期刊、杂志的特点,如《南方周末》、《文摘周刊》、《经济日报》;3.商标可以表示消费对象,如《中国妇女报》、《老年报》;4.在判断近似上也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由于不对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对象(读者)、报刊形式加以限制,商标注册的条件相对宽松,相应地,其专用权范围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商标注册人并不能无条件地、绝对地独占上述文字的使用,因此,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上,也相应地有所放松,除非知名商标,通常只要有不同的文字,则通常不判为近似,允许注册或者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如一个人注册了《中国经济信息》,并不妨碍他人注册《中国经济年鉴》,两者不判为近似,也不构成侵权.
(一)药品功能不容混淆
普通商品,如食品、服装等,同一类商品的不同品种的功能差别不是很大,并且人们极易区别.如不同的食品都是为人食用、补充能量之用,虽然不同食品的食用功能略有差别,但本质上差别不大,并且人们极易辨别和按需选购,通常也不会混淆,即使混淆了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再如服装,男女服装、季节性服装等,人们都不会误认误购,即使误购了,也不会造成严重后果.而药品是针对人们的疾病使用的,一种药对付一种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同的药治不同的病,不容混淆,否则,极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其次,普通消费者对于药品的功能和药理、作用、使用方法副作用等,是极难了解和正确判断的.
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药品的生产与销售做出了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严格规定,并且将药品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对于处方药,消费者必须持有医生出具的处方,药店才能出售,对于非处方药,消费者虽然可自行购买,但也需慎重使用.而药品的名称、通用名称和商标在药品的选购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故应当对于药品的商标的注册做出不同于普通商品的要求.
(二)药品的通用名称和商标的命名特殊要求
1.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
与普通商品一样,药品也涉及名称或者通用名称问题.按我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首先,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法定药品名称,即药品的通用名称;其次,世界卫生组织(WHO)编订的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IN),以及定期向各成员国颁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视为药品的通用名称.根据西药和中药的不同特点,药品的名称命名通常采用不同的形式,西药常用的形式是采用药品的化学成分或者其组合的名称作为药品的名称,如"苯扎溴铵"、"三磷腺苷纳",中药主要采用药材、功能(剂型)或者药材与功能相结合的形式,如"藿香正气丸".
2.药品名称的要求
按WHO和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药品的命名应当注意避免使用会给患者以暗示有关病理学、治疗学、生理学、解剖学的有关功能或作用,避免患者的误解.因为同一种病可能会有不同的病因,可能会采用不同或者完全相反的治疗方法或者采用完全不同的药,如同一胃病,可能是胃热,也可能是胃寒,因此,要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法或采用不同功能的药品. 3.药品商标的命名要求
药品商标的命名同样不能违反上述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
(1)不能直接表示药品的功能与作用.如"胃必治"、"冻不怕"等.应当注意的是,基于上述药品命名的规则,药品商标的文字不应含有人身体上的器官名称,如"利肝见影"、"久保心平"等,虽然整体是臆造的词汇,但由于包括了"肝"、"心"这一人体的器官名称,还是不能允许注册,这是与普通商品商标不同的地方.
(2)不能直接表示药品的原料.如"蚂蚁"、"藿香"等,都是药品的原料来源.不能直接表示药品的形态,如," RETARD"(缓释)、" ORAL LIQUID"(口腔液体)等.不能直接表示消费对象,如"妇安宁"、"孕安宁"均表示了使用对象"妇"与"孕妇".与人体器官名称或者原料名称极其近似的商标,如" PROSTAT"虽无含义,但与" PROSTATE"(前列腺)仅仅差一个字母"E",并且"E"通常不发音,极易造成混淆,也视为直接表示了人的身体器官.再如"VITA维他"与" VITAMIN维他命"主体也很近似,通常也被视为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
特别注意的是,药品商标是否直接表示了药品的功能、作用或者表示了人身体的器官原料、疾病名称,并不是根据商标所有人自己的解释或者理解来判断的,而是根据商标名称在市场上,对患者或者医务人员是否会产生事实上的表示药品的功能、作用、原料、疾病或者身体器官来判断.
4.不可将商标作为药名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的生产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而在申报新药时,需要上报药品的名称或者通用名称,基于上述有关药品名称的规定和要求,当事人不应将其作为商标使用或者注册的名称作为药名名称上报,否则,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就成为药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也将拒绝将其作为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植物新品种商标
植物品种名称除了通常不涉及人身安全与健康因素外,也涉及正确处理好品种名称和商标问题.如同药品一样,植物新品种在过了保护期后,同样要进入公有领域,由其他企业使用.其次,对于已经广泛使用的植物品种名称,也不宜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否则,商标局将驳回注册申请.
三、报刊杂志商标
报刊、杂志、期刊作为特殊的商品,目前商标局实行与其他商品不同的审查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1.行政区划名称可以作为商标的一部分注册,如《中国日报》、《北京青年报》;2.商标可以表示报纸、期刊、杂志的特点,如《南方周末》、《文摘周刊》、《经济日报》;3.商标可以表示消费对象,如《中国妇女报》、《老年报》;4.在判断近似上也与普通商标有所不同.由于不对行政区划名称、使用对象(读者)、报刊形式加以限制,商标注册的条件相对宽松,相应地,其专用权范围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商标注册人并不能无条件地、绝对地独占上述文字的使用,因此,在商标近似的判断上,也相应地有所放松,除非知名商标,通常只要有不同的文字,则通常不判为近似,允许注册或者不视为商标侵权行为,如一个人注册了《中国经济信息》,并不妨碍他人注册《中国经济年鉴》,两者不判为近似,也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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