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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著作权法的沿革
摘要:
早在1476年,威廉?柯克顿(WilliamCaxton)便将印刷术引进英国,而此时适逢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对著作权的保护也逐渐受到重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作者的合法权利开始真正从法律上受到尊重和保护.于是
早在1476年,威廉?柯克顿(WilliamCaxton)便将印刷术引进英国,而此时适逢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对著作权的保护也逐渐受到重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作者的合法权利开始真正从法律上受到尊重和保护.于是
早在1476年,威廉?柯克顿(WilliamCaxton)便将印刷术引进英国,而此时适逢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兴起,对著作权的保护也逐渐受到重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作者的合法权利开始真正从法律上受到尊重和保护.于是,1709年英国颁布了英国最早也是世界公认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其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令》,后称为《安娜法令》(TheCopyrightStatueofAnne).自《安娜法令》诞生后,英国国会先后制定了40多个有关著作权的法案,陆续扩大著作权的范围,并于1911年将以前所有的有关著作权法案汇总,成为英国历史上所谓的"旧著作权法",从而废除了以往的普通法对著作权所实行的双轨制保护制度.该法实施40多年后,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际著作权法新发展的需要,英国于1956年公布了现行的"新著作权法"(TheCopyrightAct).该法共分6章51条,外加9个补充修正案,于1957年7月1日生效.该法经多次修改,1988年形成了现行著作权法.由于受欧共体所发布的系列指令和国内其他法修改的影响,该法至今仍在不断修订.《英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特征大体如下:①在作品保护的范围上,明确规定包括文学和戏剧产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录音、影片、广播节目、出版物排印格式等.但也指出并非任何一件作品都无条件地受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的原作,即必须是作者脑力活动的结晶,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二是作品的作者,即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合格.合格要件意味着作者通常是指英国或者爱尔兰共和国的国民,或者依照英国法律组成的法人团体.②关于作品的保护期限,根据该作品所属门类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文学、戏剧、音乐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在其作者死亡之年后的第50年年底终止.但排印格式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则在排印格式的版本首次出版之年后的第25年年底终止.③关于著作权手续问题.依照英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部作品一经作者创作出来并以某种具体有形形式表现出来,便可取得著作权,无需履行任何登记注册手续.但如果是音乐作品,则必须将作品提交英国表演版权协会(ThePerformingRightsSociety)注册登记,方可受到著作权法保护.④英国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因此,《英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和客体已扩展到保护以上任何一个组织的国家国民的作品或者首先在这些国家发表的作品.⑤随着科学技术和通信设备的不断发展,英国不断修订完善现行著作权法.2003年对与版权特例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修订,规定为商业研究目的进行的版权复制以及给顾客提供收看电视或者收听广播服务的商店、酒店等娱乐场所将不再作为一种例外,均需要许可;但将帮助盲人和弱视者获得以布莱叶盲文、大号铅字等形式印刷的书籍作为新的版权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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