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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双喜商标注册案
摘要:
众所周知,"红双喜"牌卷烟在广大烟民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多年以来,该产品以其稳定的质量,合理的价格,一直牢牢地占据沪产卷烟三甲之列,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为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卷烟市场.1995年末,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
众所周知,"红双喜"牌卷烟在广大烟民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多年以来,该产品以其稳定的质量,合理的价格,一直牢牢地占据沪产卷烟三甲之列,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为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卷烟市场.1995年末,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
众所周知,"红双喜"牌卷烟在广大烟民中享有良好的声誉.多年以来,该产品以其稳定的质量,合理的价格,一直牢牢地占据沪产卷烟三甲之列,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为进一步开拓国内外卷烟市场.1995年末,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计划将"红双喜"牌卷烟打入D地市场.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确保销售工作能够顺利开展,T公司决定先行以全包装形式在卷烟烟草制品等案例办理商标注册.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节省注册时间,稳妥地解决该商标的注册事宜,T公司在代理方的建议下,决定在提出有关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先行办理有关查询.
但查询结果令人沮丧.D地CL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在烟、烟草、雪茄、香烟、烟丝、烟卷、烟叶、烟草等商品上注册了"红双喜"Double Happiness.两件商标的中、bOLE HAPIN露英文完全相同,尽管代理律师进行了努力,但事实的分析结果是争取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怎么办?是放弃申请注册呢,还是另谋良策?经过仔细分析,T公司及其代理人决定吸取国际上常用的做法,把待申请的"红双喜"全包装可分解出若干个单独注册.如"喜喜"(中文文字),红灯笼图形及"喜喜"字.假设上述两件商标能在D地注册成功,日后在销售卷烟时只需要将原包装略作修改即可,不致被迫退出整个巨大的潜在市场.
在代理的安排下,T公司分别以"喜喜"(文字)红灯笼图形及"喜喜"字提出两件商标注册申请.但情况却不令人满意,不久即接到D地主管机关之核驳理由通知书.通知书认为"喜喜"和红灯笼图形,乃传统喜庆时所用的文字及图形,无法作为区别商品来源之标志,不具备显著性.又列举了他人相同之"喜喜"字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先例,因此当地律师指出本案争取恐较困难.虽经多方努力,"喜喜"商标仍未获准通过.不久,T公司即接到了正式烦发的核驳审定书.维持其原先作出的驳回"喜喜"字商标红灯笼图形及"喜喜"字商标的注册申请.案件似乎已成定局,但T公司及其代理认为D地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难以令人信服,应予撒销.按当地"规定,凡描述性名称、地理名词、姓氏、指示商品等级、仪式之文字记号数字、字母等,如经申请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为申请人商品之识别商标者、视为具有特别显著性"之规定.申请商标文字虽系传统喜庆常用之文字,然与所指定之商品本身并无直接或必然之关联性,且实际上更已经为T公司广泛使用,已足供消费者据以辨识为区别不同生产者商品之标志,不应再认为该文字不具表明商品来源之特性.因为T公司长期使用该商标,且商标已为驰名商标、并提供商标之行销广告及获奖材料,用以证明本件商标足资作为消费者辨识商品之依据.与此同时T公司及其代理又意外发现同一文字(指"喜喜字)在当地已经获准注册于其他各项商品《如附图》.综合上述材料,公司便向该主管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再次提出申诉要求在受理商标注册案件上,应考虑前后审查之公平一贯性.不可轻易妄下断语.
为了便于说明,T公司又作出补充说明,声明本件"喜喜"及图商标是将"喜喜"字置于古色古香、富贵华丽之宫灯图形中,予人张灯结彩、热闹愉悦之瞩目感受,为T公司精心构思而成,将之使用于香烟烟草商品上.由于商品本身与喜庆并无关连,亦无经常使用之习惯,自足以使消费者认识其是T公司用以表彰商品来源所使用之品牌,而非表示喜庆的一般文字,何有原处理所称"不具特别显著性之情况"?!况且,T公司该商标早于1952年即开始使用,因种种原因,才迟至1981年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准续展至2003年.前述之商标沿革,实足以证明T公司之商标系一历史悠久之香烟品牌,并已取得独特之品牌形象.尤其该商标之卷烟商品屡获评选为优良品质产品,已有多份获奖证书为证,自然是香烟商品之知名品牌,更无不准注册之理.再观两件商标实际使用于香烟商品之包装盒图案,系以红、金、黄等颜色构成外观,更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之注意,绝无误认其上"喜喜"字仅仅为般叙述性或说明性文字之可能.何况该商标之香烟产品,近年之产销售量惊人,年销售额巨大(具体数目略).于海外众多地区之免税商店均有销售,其中不乏D地消费者经常来往旅游之香港澳门等地.T公司又发行过大量产品宣传广告,故申请之两件商标实已建立起独立品牌形象,并已获得充分品牌显著性无疑,应予以注册.原处理机关仅以"喜喜"字为传统喜庆文字,即认为该商标使用于香烟、烟草商品上,不具备作为商标之显著性,实过于主观武断.原处理应予撤销.同时,T公司及其代理又将处理机关原先核准之多件均是以"喜喜"字作为商标图样的注册一一罗列.指出依实例可知,依原处理机构以往之审查基准均不认为"喜喜"字作为商标图样,有不具特别显著性之情况.原处理审查尺度显然有失公允,难以让人心服.故特要求撒销原处理决定.
D地主管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经慎重研究后终于作出决定,诉原理由主张有多件商标均系以"喜喜"字作为商标图样,且均获准注册,原审查不符合公平一致之原则.而且原处理未就申请商标图样与所指定使用之香烟烟草等商品有何关联性予以注明,则原处理机关审查案件是否有基准不一致之情形,有检讨必要,故将原处理撤销,由原处理机关通盘斟酌,重新审查另作适当处理.案件的胜诉使T公司及代理人欢欣鼓舞.果然两件商标申请,很快通过重新进行的初步审查,并公告于有关商标公告刊物上.如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这两件商标即可正式取得注册.看到通过艰苦努力后,申请商标终于获准公告,T公司领导、业务员及其代理人十分满意.
但是,旧问题解决后,新矛盾又出来了,两个月后,从当地代理那里传来的厚厚一叠紧急传真,下子把大家的高兴劲打压得无影无踪.据称,"喜喜"字,"喜喜"字及红灯笼图商标巳被G国L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一并撤销.
T公司上下都很清楚,G国L公司是世界上知名的香烟及烟具等商品制造厂商,此一集团所生产之商品均以高品质闻名于世.如著名的大卫?杜夫雪茄烟等.其提出异议申请一定是有备而来.果然,L公司于异议理由书上称,其为开发及巩固占世界人口1/4比例华人市场多年前即已打出 Double Happiness即中文"喜喜"字香烟,此一品牌制品之相关业务常年委托设在香港的NT公司产销,相关产品遍销全球各地,当然也包括华人之根基地——中国大陆.同时此一商标亦曾在日本特许厅注册,由此可知此一"喜喜"字商标实属一国际性之著名商标.尤在华人地区更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T公司(本案被异议人)以相同之"喜喜"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相同之香烟类产品,有被一般消费者误认商品性质、品质或生产者之可能.而T公司本身是一专业从事烟类商品之进出口公司,而"喜喜"字香烟又曾在大陆地区广泛行销,公司在未取得异议人(指L公司)及相关集团成员同意之情况下,提出"喜喜"字商标之注册申请,违反当地"凡申请人因与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者不得申请注册"之规定.要求依法撤销争议商标.针对L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T公司几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商讨应对之策,经过代理方的提议,T公司毅然决定进行异议答辩,提出如下理由:
1.L公司未能证明异议商标系其创意,更无知名度可言.由于L公司丝毫未随附其创立或使用"喜喜"字或 Double Happiness商标之具体证据,因此不仅无法证明异议商标之首创日,更无法论定异议商标系由L公司所拥有.况且,L公司也未提供其与香港之NBT公司有业务往来之证据.其主张异议商标之产品常年委托该公司产销一事,实难以论定.且L公司提及之在日本注册事,经查权利人是香港N理T公司.与L公司并无联系.
2.异议人与答辩人并无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T公司从未听闻异议人有经营"喜喜"此一纯中国品牌之情形.且L公司也未证明其有在先使用"喜喜"字商标之事实.反观T公司以"喜喜"字商标在D地申请注册在先.亦有历史渊源及国营事业背景.
3.大量资料显示,T公司"喜喜"字商标初创建于50年代,注册有效期经多次续展已至2003年,由此可知"喜喜"字商标系一历史悠久之纯中国品牌."喜喜"字商标之卷烟商品在中国大陆屡次获评选为优良品质产品,并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之著名商标证书.年销量销售金额十分巨大.
4.着重介绍NB公司与T公司之历史联系.证明"喜喜"字商标确为T公司所属集团公司所有之知名香烟品牌.更何况"喜喜"字乃中国字,L公司以一外商身份,谓其为"喜喜"字商标创用者,实难取信.
经过几个月漫长的等待后,主管部门的结论终于下来.审定书支持了T公司的主张.认为L公司主张有利于自已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然而其既不能提出该公司集团与NT的关联情况,也不能提供L公司之"喜喜"字香烟产品遍销全球之任何广泛使用证明.且更无法举证T公司与L公司之间是如何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的情况仅以T公司系"一从事烟类商品进出口公司于情于理均无不知之理"为由,主张撤销T公司申请在先商标,此一异议理由难以成为有利于L公司的证据.故决定异议人L公司之异议理由不成立."喜喜"文字,"喜喜"字及红灯笼图被通知获准注册.当然,L公司如对该审定不服,可在1个月内再次提出上诉.
事实上,1个月过去了,又1个月过去了,L公司终未再能提起上诉申请,而T公司却已收到了"喜喜"文字、"喜喜"字及红灯笼图两件正本商标注册证.至此,历时4年之久的"红双喜"商标注册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节省注册时间,稳妥地解决该商标的注册事宜,T公司在代理方的建议下,决定在提出有关商标注册申请之前,先行办理有关查询.
但查询结果令人沮丧.D地CL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在烟、烟草、雪茄、香烟、烟丝、烟卷、烟叶、烟草等商品上注册了"红双喜"Double Happiness.两件商标的中、bOLE HAPIN露英文完全相同,尽管代理律师进行了努力,但事实的分析结果是争取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怎么办?是放弃申请注册呢,还是另谋良策?经过仔细分析,T公司及其代理人决定吸取国际上常用的做法,把待申请的"红双喜"全包装可分解出若干个单独注册.如"喜喜"(中文文字),红灯笼图形及"喜喜"字.假设上述两件商标能在D地注册成功,日后在销售卷烟时只需要将原包装略作修改即可,不致被迫退出整个巨大的潜在市场.
在代理的安排下,T公司分别以"喜喜"(文字)红灯笼图形及"喜喜"字提出两件商标注册申请.但情况却不令人满意,不久即接到D地主管机关之核驳理由通知书.通知书认为"喜喜"和红灯笼图形,乃传统喜庆时所用的文字及图形,无法作为区别商品来源之标志,不具备显著性.又列举了他人相同之"喜喜"字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之先例,因此当地律师指出本案争取恐较困难.虽经多方努力,"喜喜"商标仍未获准通过.不久,T公司即接到了正式烦发的核驳审定书.维持其原先作出的驳回"喜喜"字商标红灯笼图形及"喜喜"字商标的注册申请.案件似乎已成定局,但T公司及其代理认为D地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难以令人信服,应予撒销.按当地"规定,凡描述性名称、地理名词、姓氏、指示商品等级、仪式之文字记号数字、字母等,如经申请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为申请人商品之识别商标者、视为具有特别显著性"之规定.申请商标文字虽系传统喜庆常用之文字,然与所指定之商品本身并无直接或必然之关联性,且实际上更已经为T公司广泛使用,已足供消费者据以辨识为区别不同生产者商品之标志,不应再认为该文字不具表明商品来源之特性.因为T公司长期使用该商标,且商标已为驰名商标、并提供商标之行销广告及获奖材料,用以证明本件商标足资作为消费者辨识商品之依据.与此同时T公司及其代理又意外发现同一文字(指"喜喜字)在当地已经获准注册于其他各项商品《如附图》.综合上述材料,公司便向该主管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再次提出申诉要求在受理商标注册案件上,应考虑前后审查之公平一贯性.不可轻易妄下断语.
为了便于说明,T公司又作出补充说明,声明本件"喜喜"及图商标是将"喜喜"字置于古色古香、富贵华丽之宫灯图形中,予人张灯结彩、热闹愉悦之瞩目感受,为T公司精心构思而成,将之使用于香烟烟草商品上.由于商品本身与喜庆并无关连,亦无经常使用之习惯,自足以使消费者认识其是T公司用以表彰商品来源所使用之品牌,而非表示喜庆的一般文字,何有原处理所称"不具特别显著性之情况"?!况且,T公司该商标早于1952年即开始使用,因种种原因,才迟至1981年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并获准续展至2003年.前述之商标沿革,实足以证明T公司之商标系一历史悠久之香烟品牌,并已取得独特之品牌形象.尤其该商标之卷烟商品屡获评选为优良品质产品,已有多份获奖证书为证,自然是香烟商品之知名品牌,更无不准注册之理.再观两件商标实际使用于香烟商品之包装盒图案,系以红、金、黄等颜色构成外观,更足以引起一般消费者之注意,绝无误认其上"喜喜"字仅仅为般叙述性或说明性文字之可能.何况该商标之香烟产品,近年之产销售量惊人,年销售额巨大(具体数目略).于海外众多地区之免税商店均有销售,其中不乏D地消费者经常来往旅游之香港澳门等地.T公司又发行过大量产品宣传广告,故申请之两件商标实已建立起独立品牌形象,并已获得充分品牌显著性无疑,应予以注册.原处理机关仅以"喜喜"字为传统喜庆文字,即认为该商标使用于香烟、烟草商品上,不具备作为商标之显著性,实过于主观武断.原处理应予撤销.同时,T公司及其代理又将处理机关原先核准之多件均是以"喜喜"字作为商标图样的注册一一罗列.指出依实例可知,依原处理机构以往之审查基准均不认为"喜喜"字作为商标图样,有不具特别显著性之情况.原处理审查尺度显然有失公允,难以让人心服.故特要求撒销原处理决定.
D地主管机关的上级管理部门,经慎重研究后终于作出决定,诉原理由主张有多件商标均系以"喜喜"字作为商标图样,且均获准注册,原审查不符合公平一致之原则.而且原处理未就申请商标图样与所指定使用之香烟烟草等商品有何关联性予以注明,则原处理机关审查案件是否有基准不一致之情形,有检讨必要,故将原处理撤销,由原处理机关通盘斟酌,重新审查另作适当处理.案件的胜诉使T公司及代理人欢欣鼓舞.果然两件商标申请,很快通过重新进行的初步审查,并公告于有关商标公告刊物上.如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无人提出异议,这两件商标即可正式取得注册.看到通过艰苦努力后,申请商标终于获准公告,T公司领导、业务员及其代理人十分满意.
但是,旧问题解决后,新矛盾又出来了,两个月后,从当地代理那里传来的厚厚一叠紧急传真,下子把大家的高兴劲打压得无影无踪.据称,"喜喜"字,"喜喜"字及红灯笼图商标巳被G国L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一并撤销.
T公司上下都很清楚,G国L公司是世界上知名的香烟及烟具等商品制造厂商,此一集团所生产之商品均以高品质闻名于世.如著名的大卫?杜夫雪茄烟等.其提出异议申请一定是有备而来.果然,L公司于异议理由书上称,其为开发及巩固占世界人口1/4比例华人市场多年前即已打出 Double Happiness即中文"喜喜"字香烟,此一品牌制品之相关业务常年委托设在香港的NT公司产销,相关产品遍销全球各地,当然也包括华人之根基地——中国大陆.同时此一商标亦曾在日本特许厅注册,由此可知此一"喜喜"字商标实属一国际性之著名商标.尤在华人地区更为一般消费者所熟知.T公司(本案被异议人)以相同之"喜喜"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相同之香烟类产品,有被一般消费者误认商品性质、品质或生产者之可能.而T公司本身是一专业从事烟类商品之进出口公司,而"喜喜"字香烟又曾在大陆地区广泛行销,公司在未取得异议人(指L公司)及相关集团成员同意之情况下,提出"喜喜"字商标之注册申请,违反当地"凡申请人因与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者不得申请注册"之规定.要求依法撤销争议商标.针对L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T公司几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商讨应对之策,经过代理方的提议,T公司毅然决定进行异议答辩,提出如下理由:
1.L公司未能证明异议商标系其创意,更无知名度可言.由于L公司丝毫未随附其创立或使用"喜喜"字或 Double Happiness商标之具体证据,因此不仅无法证明异议商标之首创日,更无法论定异议商标系由L公司所拥有.况且,L公司也未提供其与香港之NBT公司有业务往来之证据.其主张异议商标之产品常年委托该公司产销一事,实难以论定.且L公司提及之在日本注册事,经查权利人是香港N理T公司.与L公司并无联系.
2.异议人与答辩人并无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T公司从未听闻异议人有经营"喜喜"此一纯中国品牌之情形.且L公司也未证明其有在先使用"喜喜"字商标之事实.反观T公司以"喜喜"字商标在D地申请注册在先.亦有历史渊源及国营事业背景.
3.大量资料显示,T公司"喜喜"字商标初创建于50年代,注册有效期经多次续展已至2003年,由此可知"喜喜"字商标系一历史悠久之纯中国品牌."喜喜"字商标之卷烟商品在中国大陆屡次获评选为优良品质产品,并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之著名商标证书.年销量销售金额十分巨大.
4.着重介绍NB公司与T公司之历史联系.证明"喜喜"字商标确为T公司所属集团公司所有之知名香烟品牌.更何况"喜喜"字乃中国字,L公司以一外商身份,谓其为"喜喜"字商标创用者,实难取信.
经过几个月漫长的等待后,主管部门的结论终于下来.审定书支持了T公司的主张.认为L公司主张有利于自已的事实应负举证责任.然而其既不能提出该公司集团与NT的关联情况,也不能提供L公司之"喜喜"字香烟产品遍销全球之任何广泛使用证明.且更无法举证T公司与L公司之间是如何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的情况仅以T公司系"一从事烟类商品进出口公司于情于理均无不知之理"为由,主张撤销T公司申请在先商标,此一异议理由难以成为有利于L公司的证据.故决定异议人L公司之异议理由不成立."喜喜"文字,"喜喜"字及红灯笼图被通知获准注册.当然,L公司如对该审定不服,可在1个月内再次提出上诉.
事实上,1个月过去了,又1个月过去了,L公司终未再能提起上诉申请,而T公司却已收到了"喜喜"文字、"喜喜"字及红灯笼图两件正本商标注册证.至此,历时4年之久的"红双喜"商标注册案,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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