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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其他原则
摘要: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早仅适用于国际有形商品贸易,后被TRIPs协议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具体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早仅适用于国际有形商品贸易,后被TRIPs协议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具体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早仅适用于国际有形商品贸易,后被TRIPs协议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具体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
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国民待遇原则所解决的问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平等对待本国国民和成员国国民,即解决的是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而最惠国待遇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国民,不得使一个成员国国民或者非成员国国民在其本国享有的待遇优于其他成员国国民,即解决的是外国人彼此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二者的共同点是禁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二、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透明度原则为各成员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
三、独立保护原则
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个成员国之间互不影响,一国对某项智力成果是否给予保护不取决于其他成员国是否保护,也不以其他成员国是否给予保护为前提,只要符合其本国法的条件就应当给予保护,或者拒绝给予保护.
独立保护原则意味着,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四、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完成作品的创造即取得著作权.
自动保护原则由《伯尔尼公约》所提出,是仅适用于保护著作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意味着,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
五、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优先权原则是由《巴黎公约》所提出,并被TRIPs协定予以肯定.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早仅适用于国际有形商品贸易,后被TRIPs协议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其具体是指,缔约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某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缔约方.
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国民待遇原则所解决的问题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平等对待本国国民和成员国国民,即解决的是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而最惠国待遇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平等对待各成员国国民,不得使一个成员国国民或者非成员国国民在其本国享有的待遇优于其他成员国国民,即解决的是外国人彼此之间的平等保护问题.二者的共同点是禁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二、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均应以该国文字颁布或以其他方式使各成员政府及权利持有人知悉.
具体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透明度原则为各成员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增强透明度,要公布有普遍适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贸易协定、司法裁判及行政决定,除非有关信息和资料的披露有损于法律的实施、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正当的商业利益.
三、独立保护原则
所谓独立保护原则是指,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各个成员国之间互不影响,一国对某项智力成果是否给予保护不取决于其他成员国是否保护,也不以其他成员国是否给予保护为前提,只要符合其本国法的条件就应当给予保护,或者拒绝给予保护.
独立保护原则意味着,某成员国民就同一智力成果在其他缔约国(或地区)所获得的法律保护是互相独立的,知识产权在某成员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并不必然导致该知识产权在其他成员也产生、被宣告无效或终止.四、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是指,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只要完成作品的创造即取得著作权.
自动保护原则由《伯尔尼公约》所提出,是仅适用于保护著作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意味着,作者在享有及行使该成员国民所享有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注册登记、交纳样本及作版权标记等手续均不能作为著作权产生的条件.
五、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即可以把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的日期,视为向其他成员实际申请的日期.享有优先权的期限限制视不同的工业产权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为向某成员第一次申请之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优先权原则是由《巴黎公约》所提出,并被TRIPs协定予以肯定.优先权原则是《巴黎公约》授予缔约国国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解决了外国人在申请专利权、商标权方面因各种原因产生的不公平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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