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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商标注册为什么有的过了有的驳回
摘要: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有条件的注册原则.通常,商标注册仍然是商标权确立的唯一的依据.保证商标注册公正、公开、公平是有效保护商标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与必要条件之一.制定合理、公正、公开的商标注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有条件的注册原则.通常,商标注册仍然是商标权确立的唯一的依据.保证商标注册公正、公开、公平是有效保护商标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与必要条件之一.制定合理、公正、公开的商标注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有条件的注册原则.通常,商标注册仍然是商标权确立的唯一的依据.保证商标注册公正、公开、公平是有效保护商标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与必要条件之一.制定合理、公正、公开的商标注册程序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一、困惑商标当事人的一个问题
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决定上可能有"自相矛盾"的情况:某一商标曾被商标局驳回,当事人认可商标局的决定,然而,经过一段时间(1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另一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同一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却给予核准.这种情况在商标局并不鲜见.当事人往往会主观地、武断地认为商标局执法不公、损害其利益.固然,商标当事人的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如果当事人对于商标注册的程序,以及商标局核准商标的过程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则也许能理解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并把握自己主张权利的机会,从而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此并不否认商标局应当通过提高商标审查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改进商标审查和核准技术手段、加强商标审查的管理、推进商标审查制度和准则的公开化、引进监督机制,维持商标注册标准或者准则的相对稳定性,避免或者大大减少出现上述问题,提高商标注册的公正、公开和公平,而决不能以此作为商标注册随意性的借口. 二、程序是保证商标注册正确的客观条件
商标注册是由商标局具体承办实施的,但商标能否注册并不完全是由商标局说了算,虽然商标局有核准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力,并且事实上大部分商标都是由商标局核准的.但从理论上说,一个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如果通过所有法律程序则可以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商标公告和异议、商标争议和商标注册不当,以及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和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所有的法律程序来最终决定.程序是保证商标确权准确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商标注册的核准或者驳回,虽是由商标局做出的,然而,无论如何都要由工作人员来具体实施,受到人的知识水平与结构、实践经验、个人主观认识和其他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商标局不可能做到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与驳回都是准确无误的.因此,对于商标局在商标注册核准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必须制定相应的后续"纠正"或者"再审"程序.同时,也给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
三、弥补商标审查中的人为偏差
商标的实质审查实行审查员负责制,这是由目前商标局所承担的审查工作量来决定的,也为世界大多数实行注册的国家所采用.然而,即使是采用审查员负责制,也难以保证对商标申请的及时审查.如果以多人合议制取代审查员负责制,则会大大影响商标审查的进度和商标注册的效率.因此,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局阶段,当前只能采取个别审查员负责制.而正如前面所谈到的各人的知识水平与结构、实践经验、主观认识的不同,都可能会影响到同一商标的审查结果,从而导致有时对于某一商标,某一审查员认为可以注册,另一审查员却认为应当驳回.
即使是同一个人对于事务的认识,也是不断的深化与发展.可能出现对某一个审查员来说,过去他认为某一商标不应核准注册,应当驳回,而经过段时间,可能该审查员的观点发生了变化,同一商标就可能由同一审查员核准,当然,这决不能作为审查员可以随意驳回或者核准的借口.虽然商标局可以制定统一规范的审查准则或标准,然而,商标近似或者商品类似等审查中的问题千差万别,不可能指望将所有情况都包括在内,只能制定基本准则,而将这些准则落实到实际审查工作,取决于各个审查员的理解和掌握.当然,商标局应当加强对商标审查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提高,严加管理,从而使商标审查准则适用上相对科学稳定,避免出现过大的偏差,提高审查的水平,保证商标注册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四、弥补审查中的非人为偏差
商标能否注册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本身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是否与在先商标权冲突;三是是否存在侵犯其他在先权利的可能.其中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权冲突,通常是可以通过审查发现与避免的.然而,商标本身是否符合《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以及商标是否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商标局所能发现与避免的.比如,商标是否有不良社会影响,有时就比较难以发现,像"早生贵子"、"二房"等商标,商标局在审查中就未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而是通过异议、撤销等审查后程序解决的,再比如商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字号权等,商标审查本身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也只能或者主要是通过异议、争议等其他程序解决.
一方面,由于语言文字的发音与形状的复杂,使得在商标审查阶段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商标相同与近似的情况,使得一些原来近似的商标,在审查阶段难以发现.另一方面,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也会造成一些商标的近似难以在审查阶段发现.当然,商标局可以通过改进审查技术手段,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严密性,来减少此类问题,但难以做到完全避免.
可见,由于主客观原因,商标局在商标是否能注册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或者偏差,而纠正这些偏差只有通过程序来解决,给商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合理的程序是确保商标注册公正、公开公平的最有效方法.
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决定上可能有"自相矛盾"的情况:某一商标曾被商标局驳回,当事人认可商标局的决定,然而,经过一段时间(1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另一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同一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却给予核准.这种情况在商标局并不鲜见.当事人往往会主观地、武断地认为商标局执法不公、损害其利益.固然,商标当事人的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如果当事人对于商标注册的程序,以及商标局核准商标的过程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则也许能理解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并把握自己主张权利的机会,从而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此并不否认商标局应当通过提高商标审查员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改进商标审查和核准技术手段、加强商标审查的管理、推进商标审查制度和准则的公开化、引进监督机制,维持商标注册标准或者准则的相对稳定性,避免或者大大减少出现上述问题,提高商标注册的公正、公开和公平,而决不能以此作为商标注册随意性的借口. 二、程序是保证商标注册正确的客观条件
商标注册是由商标局具体承办实施的,但商标能否注册并不完全是由商标局说了算,虽然商标局有核准与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力,并且事实上大部分商标都是由商标局核准的.但从理论上说,一个商标能否获准注册,如果通过所有法律程序则可以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商标公告和异议、商标争议和商标注册不当,以及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诉和向北京市高级法院上诉所有的法律程序来最终决定.程序是保证商标确权准确的必要条件.这是因为,商标注册的核准或者驳回,虽是由商标局做出的,然而,无论如何都要由工作人员来具体实施,受到人的知识水平与结构、实践经验、个人主观认识和其他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商标局不可能做到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与驳回都是准确无误的.因此,对于商标局在商标注册核准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必须制定相应的后续"纠正"或者"再审"程序.同时,也给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
三、弥补商标审查中的人为偏差
商标的实质审查实行审查员负责制,这是由目前商标局所承担的审查工作量来决定的,也为世界大多数实行注册的国家所采用.然而,即使是采用审查员负责制,也难以保证对商标申请的及时审查.如果以多人合议制取代审查员负责制,则会大大影响商标审查的进度和商标注册的效率.因此,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局阶段,当前只能采取个别审查员负责制.而正如前面所谈到的各人的知识水平与结构、实践经验、主观认识的不同,都可能会影响到同一商标的审查结果,从而导致有时对于某一商标,某一审查员认为可以注册,另一审查员却认为应当驳回.
即使是同一个人对于事务的认识,也是不断的深化与发展.可能出现对某一个审查员来说,过去他认为某一商标不应核准注册,应当驳回,而经过段时间,可能该审查员的观点发生了变化,同一商标就可能由同一审查员核准,当然,这决不能作为审查员可以随意驳回或者核准的借口.虽然商标局可以制定统一规范的审查准则或标准,然而,商标近似或者商品类似等审查中的问题千差万别,不可能指望将所有情况都包括在内,只能制定基本准则,而将这些准则落实到实际审查工作,取决于各个审查员的理解和掌握.当然,商标局应当加强对商标审查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提高,严加管理,从而使商标审查准则适用上相对科学稳定,避免出现过大的偏差,提高审查的水平,保证商标注册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四、弥补审查中的非人为偏差
商标能否注册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本身是否符合规定;二是是否与在先商标权冲突;三是是否存在侵犯其他在先权利的可能.其中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权冲突,通常是可以通过审查发现与避免的.然而,商标本身是否符合《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以及商标是否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在许多情况下,并不是商标局所能发现与避免的.比如,商标是否有不良社会影响,有时就比较难以发现,像"早生贵子"、"二房"等商标,商标局在审查中就未发现其存在的问题,而是通过异议、撤销等审查后程序解决的,再比如商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字号权等,商标审查本身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能为力的,也只能或者主要是通过异议、争议等其他程序解决.
一方面,由于语言文字的发音与形状的复杂,使得在商标审查阶段不可能预见到所有商标相同与近似的情况,使得一些原来近似的商标,在审查阶段难以发现.另一方面,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也会造成一些商标的近似难以在审查阶段发现.当然,商标局可以通过改进审查技术手段,提高商标审查工作的严密性,来减少此类问题,但难以做到完全避免.
可见,由于主客观原因,商标局在商标是否能注册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或者偏差,而纠正这些偏差只有通过程序来解决,给商标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合理的程序是确保商标注册公正、公开公平的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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