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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注册
摘要:
商标除了国内注册外,还存在大量的涉外注册情形.这些涉外注册根据注册主体的不同可以是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商标,也可以是中国人到外国注册商标;根据注册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狭义的涉外注册以及商标国际注册 关于商标涉外注
商标除了国内注册外,还存在大量的涉外注册情形.这些涉外注册根据注册主体的不同可以是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商标,也可以是中国人到外国注册商标;根据注册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狭义的涉外注册以及商标国际注册 关于商标涉外注
商标除了国内注册外,还存在大量的涉外注册情形.这些涉外注册根据注册主体的不同可以是外国人在中国注册商标,也可以是中国人到外国注册商标;根据注册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狭义的涉外注册以及商标国际注册
关于商标涉外注册,首先需要了解商标的优先权原则以及商标注册代理制度.优先权原则最先来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通过规定商标的申请日期为优先权日,而不是实际申请日,从而使得商标申请日期提前到优先权规定的期限前.《商标》规定了两种优先权:申请优先权以及展览优先权.
所谓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外回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的优先权.要求享有申请优先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供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供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所谓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的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该展出的商标必须是在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申请人要求享有展览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其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其他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国人在我国提起商标注册需要委托我国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标代理制度.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我国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不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也是我国商标主管机构受理商标注册的便捷所需.正因为要求外国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注册商标是为了商标主管机构工作的便捷,法律也允许在我国国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直接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
外国人到我国注册商标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所属国与中国有签订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申请注册;二是申请人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参与国际协定,比如均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方,按照该国际协定的规定申请注册;三是申请人所属国与中国既无双边协定,也无共同参与多边协定的,则按照对等原则申请注册.我国商标到外国注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申请,也可以委托我国或者外国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注册.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具有地域属性,我国商标到外国注册还需要依据外国法律提起申请,这就要求涉外商标注册申请人了解外国商标法律规定.为了加强管理,我国还要求我国当事人到外国注册商标时先到本人所在地的工商局登记,其后商标是否得到注册、是否变更、是否失效、是否转让等均需要到原先登记机关登记.
商标涉外注册可以由我国当事人直接向外国申请注册,也可以由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我国申请注册,还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目前规范商标国际注册的国际性法律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我国均已参与.马德里协定要求国际注册的商标须在其原属国获得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则要求只需在原属国提出注册申请即可,条件放得更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指定若干个指定国,本人直接或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构,向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由商标国际局将申请告知被指定的国家.指定国有一定的时间驳回申请,马德里协定规定的期限是1年,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期限是18个月或更长的时间.被驳回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指定国寻求法律救助.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还受到基础注册商标的影响,即基础商标无效或者被撤销,国际注册的商标也不受保护,这是对商标权利地域属性的突破.另外,如果一自然人或法人先在一国申请商标,再通过国际申请指定该国为商标国际申请指定国,国际申请可以取代国内的申请,但是不影响其先前已经取得的权利.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国际条约的适用,只要指定国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就需要适用马德里协定;二是适用马德里协定时,中请人申请商标、放弃、注销商标均需要通过商标局办理,变更商标、续展商标才可以既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自己直接办理.而适用马德里议定书时,只有申请商标需要通过商标局办理,其他与商标有关的事宜则可以自己亲自办理.
关于商标涉外注册,首先需要了解商标的优先权原则以及商标注册代理制度.优先权原则最先来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通过规定商标的申请日期为优先权日,而不是实际申请日,从而使得商标申请日期提前到优先权规定的期限前.《商标》规定了两种优先权:申请优先权以及展览优先权.
所谓申请优先权,是指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外回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的优先权.要求享有申请优先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供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供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所谓展览优先权,是指商标在中国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注册申请人享有的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该展出的商标必须是在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申请人要求享有展览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其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能提供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其他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外国人在我国提起商标注册需要委托我国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标代理制度.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须委托我国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不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有关国民待遇的规定,也是我国商标主管机构受理商标注册的便捷所需.正因为要求外国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注册商标是为了商标主管机构工作的便捷,法律也允许在我国国内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直接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商标注册.
外国人到我国注册商标分为三种情形:一是申请人所属国与中国有签订协议的,按照协议规定申请注册;二是申请人所属国与中国共同参与国际协定,比如均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方,按照该国际协定的规定申请注册;三是申请人所属国与中国既无双边协定,也无共同参与多边协定的,则按照对等原则申请注册.我国商标到外国注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申请,也可以委托我国或者外国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注册.由于知识产权法律具有地域属性,我国商标到外国注册还需要依据外国法律提起申请,这就要求涉外商标注册申请人了解外国商标法律规定.为了加强管理,我国还要求我国当事人到外国注册商标时先到本人所在地的工商局登记,其后商标是否得到注册、是否变更、是否失效、是否转让等均需要到原先登记机关登记.
商标涉外注册可以由我国当事人直接向外国申请注册,也可以由外国当事人直接向我国申请注册,还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目前规范商标国际注册的国际性法律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以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我国均已参与.马德里协定要求国际注册的商标须在其原属国获得注册,马德里议定书则要求只需在原属国提出注册申请即可,条件放得更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指定若干个指定国,本人直接或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构,向国际局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由商标国际局将申请告知被指定的国家.指定国有一定的时间驳回申请,马德里协定规定的期限是1年,马德里议定书规定的期限是18个月或更长的时间.被驳回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指定国寻求法律救助.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还受到基础注册商标的影响,即基础商标无效或者被撤销,国际注册的商标也不受保护,这是对商标权利地域属性的突破.另外,如果一自然人或法人先在一国申请商标,再通过国际申请指定该国为商标国际申请指定国,国际申请可以取代国内的申请,但是不影响其先前已经取得的权利.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国际条约的适用,只要指定国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就需要适用马德里协定;二是适用马德里协定时,中请人申请商标、放弃、注销商标均需要通过商标局办理,变更商标、续展商标才可以既通过商标局办理,也可以自己直接办理.而适用马德里议定书时,只有申请商标需要通过商标局办理,其他与商标有关的事宜则可以自己亲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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