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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摘要:
商标主要具有三大功能:第一,识别商品来源;第二,标识商品品质;第三宣传推销商品.商标制度服务于商标的功能.为实现前两种功能,商标法致力于防止相关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这构成了商标法的主体制度.通过保护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和
商标主要具有三大功能:第一,识别商品来源;第二,标识商品品质;第三宣传推销商品.商标制度服务于商标的功能.为实现前两种功能,商标法致力于防止相关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这构成了商标法的主体制度.通过保护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和
商标主要具有三大功能:第一,识别商品来源;第二,标识商品品质;第三宣传推销商品.商标制度服务于商标的功能.为实现前两种功能,商标法致力于防止相关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这构成了商标法的主体制度.通过保护商标识别商品来源和品质的信息功能,商标制度强迫企业进行品牌竞争,促进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美国汉德法官曾说:"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制止这种不义之举:通过误导消费者从在先使用商标的人那里篡夺交易机会.如果不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在商标法领域内必定迷失方向."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标法日益承认商标本身宣传推广商品的价值,对"驰名商标"给予反淡化保护.
识别商品来源
识别商品来源是指商标为消费者提供一种简便、可信的手段,帮助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商品品质的控制源.现代市场经济,工业化使得商品日趋复杂,而且同质度高.消费者购物时,难以凭借感官判断商品品质.大多数商品需要通过使用,甚至是长期的使用,才可得知商品的品质(例如商品的耐用性).如果没有商标,外表相似的商品之间将进行"匿名"竟争,发生"劣币驱除良币"的悲剧.生产劣质商品的企业,反而可能因为消费者的混淆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把生产优质商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它们一方面成本低廉,另方面又可蒙混消费者,以优质商品同样的价格出售低质商品,获得高额利润.有了商标制度,消费者可以信赖商标而区别商品来源,通过拒绝购买来惩罚性价比不高的商家,通过重复购买来奖励产品性价比高的企业,从而促进良性市场竞争.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整个商标制度建构的中心.欧洲法院曾指出,"商标的核心功能是保证商标标识的产品的来源真实一致,让消费者没有混淆顾虑地把源于此的商品与源于彼的商品区别开来.欧盟条约的目的是建立不被扭曲的市场竞争环境,商标要在此制度下发挥核心功能,就必须确保所有带有同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家对其质量负责的企业".
为此,商标法的主体制度安排服务于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来看,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则不予核准注册.从注册商标侵权救济来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商品来源的,则构成侵权,必须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的法律责任.正是为保障商标的识别功能,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不限于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还延伸到同种商品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无论被告是否主观存在过错,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告是否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只要嫌疑标志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就属于商标法禁止之列.
识别商品来源
识别商品来源是指商标为消费者提供一种简便、可信的手段,帮助相关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商品品质的控制源.现代市场经济,工业化使得商品日趋复杂,而且同质度高.消费者购物时,难以凭借感官判断商品品质.大多数商品需要通过使用,甚至是长期的使用,才可得知商品的品质(例如商品的耐用性).如果没有商标,外表相似的商品之间将进行"匿名"竟争,发生"劣币驱除良币"的悲剧.生产劣质商品的企业,反而可能因为消费者的混淆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把生产优质商品的企业排挤出市场:它们一方面成本低廉,另方面又可蒙混消费者,以优质商品同样的价格出售低质商品,获得高额利润.有了商标制度,消费者可以信赖商标而区别商品来源,通过拒绝购买来惩罚性价比不高的商家,通过重复购买来奖励产品性价比高的企业,从而促进良性市场竞争.识别商品来源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也是整个商标制度建构的中心.欧洲法院曾指出,"商标的核心功能是保证商标标识的产品的来源真实一致,让消费者没有混淆顾虑地把源于此的商品与源于彼的商品区别开来.欧盟条约的目的是建立不被扭曲的市场竞争环境,商标要在此制度下发挥核心功能,就必须确保所有带有同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家对其质量负责的企业".
为此,商标法的主体制度安排服务于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来看,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则不予核准注册.从注册商标侵权救济来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商品来源的,则构成侵权,必须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的法律责任.正是为保障商标的识别功能,法律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不限于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还延伸到同种商品使用近似商标、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无论被告是否主观存在过错,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告是否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只要嫌疑标志使用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的,就属于商标法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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