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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替代关系
摘要:
所谓替代关系,是指只有在地理标志商标获得了共同体保护的情况下国家保护才终止.换言之,如果某地理标志商标没有提出共同体保护申请,或者提出了申请但没有获得核准,其享有的国家保护仍继续有效;只有在地理标志商标获得了共
所谓替代关系,是指只有在地理标志商标获得了共同体保护的情况下国家保护才终止.换言之,如果某地理标志商标没有提出共同体保护申请,或者提出了申请但没有获得核准,其享有的国家保护仍继续有效;只有在地理标志商标获得了共
所谓替代关系,是指只有在地理标志商标获得了共同体保护的情况下国家保护才终止.换言之,如果某地理标志商标没有提出共同体保护申请,或者提出了申请但没有获得核准,其享有的国家保护仍继续有效;只有在地理标志商标获得了共同体注册的情况下,国家保护才终止.
罗兰?克纳克认为"Feta"案的判决表明欧洲法院支持替代关系的观点, 即"希腊对'Feta'名称的国家保护有继续存在的可能性".但是有的学者指出, 在"Feta"案中, 欧洲法院撤销了欧洲委员会对"Feta"的注册决定, 该注册决定应视为从未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Feta"名称仍然受原属国希腊的国家保护并未涉及共同体保护和国家保护的关系问题.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Warsteiner"案中推断出欧洲法院对替代关系的观点持明确支持立场.在此案中, 被告作为德国"War stein"地区的啤酒厂, 以"Warsteiner"作为啤酒商标.该厂生产的"Warsteiner"啤酒不具有任何可归因于该地方的质量或特征.1990年被告在距离War stein 40公里的帕德博恩(Paderborn) 得到了一个酒厂, 并在该厂生产的啤酒上使用"Warsteiner"的标记.原告认为这种使用具有误导性, 要求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 gegen denunlauterenWettbew-erb, UWG) 第3条发布禁令, 制止将"Warsteiner"作为地理来源标记用于帕德博恩出产的啤酒上.德国联邦法院就此案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下问题作出先决裁决:如果产品的特征与地理来源不存在任何联系,《2081/92号条例》是否排斥成员国关于禁止使用误导性地理来源标记之国内法的适用?〔1)欧洲法院的判决认为,在产品特征与地理来源不存在任何联系的情况下,《2081/92号条例》不排斥成员国关于禁止使用误导性地理来源标记之国内法的适用.12〕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法院在判决中声称:"《2081/92号条例》的目的是在共同体境内对其涵盖的地理标志商标实施统一保护.为了使地理标志商标在所有成员国得到保护,该条例规定了共同体注册的条件.对于不符合《2081/92号条例》规定的注册条件的地理名称,成员国可给予国家保护,该保护受国内法调整并仅在该成员国境内有效."根据《2081/92号条例》第17条第3款和第5条第5款(即现行《510/2006号条例》第5条第6款)的规定,对于按照普通或简易程序向欧洲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在欧洲委员会作出注册决定之前,成员国可以维持原有的国家保护或给予过渡性的国家保护.由此可以推论,根据第17条和第5条第5款提交注册申请但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地理标志商标不应丧失保护,更不用说那些未提出注册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根据欧洲法院的这一论述,地理标志商标只有获得了共同体保护,国家保护才终止;未获得共同体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仍可以享有国家保护,因此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是替代和补充的关系.
罗兰?克纳克认为"Feta"案的判决表明欧洲法院支持替代关系的观点, 即"希腊对'Feta'名称的国家保护有继续存在的可能性".但是有的学者指出, 在"Feta"案中, 欧洲法院撤销了欧洲委员会对"Feta"的注册决定, 该注册决定应视为从未发生, 因此法院认为"Feta"名称仍然受原属国希腊的国家保护并未涉及共同体保护和国家保护的关系问题.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可以从"Warsteiner"案中推断出欧洲法院对替代关系的观点持明确支持立场.在此案中, 被告作为德国"War stein"地区的啤酒厂, 以"Warsteiner"作为啤酒商标.该厂生产的"Warsteiner"啤酒不具有任何可归因于该地方的质量或特征.1990年被告在距离War stein 40公里的帕德博恩(Paderborn) 得到了一个酒厂, 并在该厂生产的啤酒上使用"Warsteiner"的标记.原告认为这种使用具有误导性, 要求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Gesetz gegen denunlauterenWettbew-erb, UWG) 第3条发布禁令, 制止将"Warsteiner"作为地理来源标记用于帕德博恩出产的啤酒上.德国联邦法院就此案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下问题作出先决裁决:如果产品的特征与地理来源不存在任何联系,《2081/92号条例》是否排斥成员国关于禁止使用误导性地理来源标记之国内法的适用?〔1)欧洲法院的判决认为,在产品特征与地理来源不存在任何联系的情况下,《2081/92号条例》不排斥成员国关于禁止使用误导性地理来源标记之国内法的适用.12〕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法院在判决中声称:"《2081/92号条例》的目的是在共同体境内对其涵盖的地理标志商标实施统一保护.为了使地理标志商标在所有成员国得到保护,该条例规定了共同体注册的条件.对于不符合《2081/92号条例》规定的注册条件的地理名称,成员国可给予国家保护,该保护受国内法调整并仅在该成员国境内有效."根据《2081/92号条例》第17条第3款和第5条第5款(即现行《510/2006号条例》第5条第6款)的规定,对于按照普通或简易程序向欧洲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在欧洲委员会作出注册决定之前,成员国可以维持原有的国家保护或给予过渡性的国家保护.由此可以推论,根据第17条和第5条第5款提交注册申请但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地理标志商标不应丧失保护,更不用说那些未提出注册申请的地理标志商标根据欧洲法院的这一论述,地理标志商标只有获得了共同体保护,国家保护才终止;未获得共同体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仍可以享有国家保护,因此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是替代和补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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