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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废止关系
摘要:
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废止关系所谓废止关系,是指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废止了欧盟成员国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国家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只能受到共同体条例的保护.这种处理方式得到了欧洲委员会的明确支持,例如在《
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废止关系所谓废止关系,是指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废止了欧盟成员国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国家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只能受到共同体条例的保护.这种处理方式得到了欧洲委员会的明确支持,例如在《
欧盟地理标志商标与成员国保护的废止关系所谓废止关系,是指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废止了欧盟成员国对地理标志商标的国家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只能受到共同体条例的保护.这种处理方式得到了欧洲委员会的明确支持,例如在《2081/92号条例》刚刚颁布之际,欧洲委员会要求"生产商和/或加工商必须确保成员国遵循6个月的期限"(即《2081/92号条例》第17条规定的6个月过渡期),.将所有已经受到合法保护的名称和使用的名称向欧洲委员会通报,以"维持其目前享有的保护并将该保护扩大至共同体整体"."受到国家保护的名称未在6个月期限内向委员会通报的,以及已经通报但被拒绝注册的,其保护将终止"."未通报的名称后来按照普通程序提出注册请求的,在作出注册决定之前,该名称处于未受保护之状态."1)由此可以推论出欧洲委员会的观点:在《2081/92号条例》于1993年7月23日生效之际,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外,地理标志商标的国家保护均告终止.换言之,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废止了国家保护,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地理标志商标国家保护可以存续,直至欧洲委员会就该地理标志商标作出注册决定.
欧洲法院的判例也为欧洲委员会这一立场提供了支持.以"Epoisse sde Bourgogne"案为例, "Epoisse sde Bourgogne"作为法国奶酪地理标志商标在1991年获得了法国法令的承认和保护,后来又按照《2081/92号条例》第17条规定的简易程序提出了共同体注册申请,并于1996年获得注册.在"Epoisse sde Bourgogne"获得共同体注册之前,法国在1995年颁布法令,对1991年法令作了修改,法国政府还要求欧洲委员会对"Epoisse sde Bourgogne"产品说明书进行修改.法国有关当局(即Syndicat de Defense del'Epoisse s和Association National ed'Appellation d'Origin eLaitiereFranqaise) 根据1995年法令对奶酪生产商Chi ciak和Fol提起了刑事控诉, 认为他们非法使用了"Epoisse s"名称.Chi ciak和Fol承认其产品不符合1995年法令规定的要求,但是坚称使用行为合法,理由是1995年法令违背了《2081/92号条例》.两被告还提出,《2081/92号条例》赋予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原产地名称的独占性权力,成员国在这一领域中的立法都是被禁止的.为此法国受诉法院中止诉讼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下问题作出先决裁决:自《2081/92号条例》生效之日起,成员国是否不再享有变更既有之原产地名称的权力?欧洲法院认为,自《2081/92号条例》生效后,成员国欲更改其根据该条例获得注册之原产地名称说明书的,必须遵循条例的程序和制度,成员国不得通过制定国内法来变更根据第17条进行注册的原产地名称,也不得再为其提供国家保护因此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具有废止国家保护的效力.但是对于这一判决也有其他不同理解,例如有的观点认为该案件并未涉及地理标志商标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的关系问题,还有观点认为该案件只是表明法国一旦将"Epoisse sde Bourgogne"申请共同体注册,即丧失了界定保护对象之范围的权利.
总之,到目前为止,欧盟地理标志商标条例与欧盟成员国国内保护的关系仍不明确,欧洲法院在相关判决中对这个问题的立场也含混不清, 甚至前后矛盾.例如在"Epoisse sde Bourgogne"案中欧洲法院似乎支持废止关系之立场; 在"Gorgonzola/Cambo zola"案中欧洲法院虽然否定了叠加关系,但未对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的关系作出明确表态; 在"Warsteiner"案中, 欧洲法院赞同替代关系, 但在"Budweiser"案中似乎又支持叠加关系.欧洲委员会原先一直支持废止关系,但这一立场后来也有所转变.例如在2005年的《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商标和原产地名称保护建议草案》(即《510/2006号条例》的草案)的解释说明中,欧洲委员会将这一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描述为"自愿的共同体保护制度",这一表述显然与其原先主张的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导致国家保护被废止的观点相左.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批评,认为欧盟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实施有很大的随意性,现有的地理标志商标体系缺乏逻辑性、清晰性和一致性,使利害关系人只能在臆测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欧洲法院的判例也为欧洲委员会这一立场提供了支持.以"Epoisse sde Bourgogne"案为例, "Epoisse sde Bourgogne"作为法国奶酪地理标志商标在1991年获得了法国法令的承认和保护,后来又按照《2081/92号条例》第17条规定的简易程序提出了共同体注册申请,并于1996年获得注册.在"Epoisse sde Bourgogne"获得共同体注册之前,法国在1995年颁布法令,对1991年法令作了修改,法国政府还要求欧洲委员会对"Epoisse sde Bourgogne"产品说明书进行修改.法国有关当局(即Syndicat de Defense del'Epoisse s和Association National ed'Appellation d'Origin eLaitiereFranqaise) 根据1995年法令对奶酪生产商Chi ciak和Fol提起了刑事控诉, 认为他们非法使用了"Epoisse s"名称.Chi ciak和Fol承认其产品不符合1995年法令规定的要求,但是坚称使用行为合法,理由是1995年法令违背了《2081/92号条例》.两被告还提出,《2081/92号条例》赋予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原产地名称的独占性权力,成员国在这一领域中的立法都是被禁止的.为此法国受诉法院中止诉讼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就如下问题作出先决裁决:自《2081/92号条例》生效之日起,成员国是否不再享有变更既有之原产地名称的权力?欧洲法院认为,自《2081/92号条例》生效后,成员国欲更改其根据该条例获得注册之原产地名称说明书的,必须遵循条例的程序和制度,成员国不得通过制定国内法来变更根据第17条进行注册的原产地名称,也不得再为其提供国家保护因此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具有废止国家保护的效力.但是对于这一判决也有其他不同理解,例如有的观点认为该案件并未涉及地理标志商标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的关系问题,还有观点认为该案件只是表明法国一旦将"Epoisse sde Bourgogne"申请共同体注册,即丧失了界定保护对象之范围的权利.
总之,到目前为止,欧盟地理标志商标条例与欧盟成员国国内保护的关系仍不明确,欧洲法院在相关判决中对这个问题的立场也含混不清, 甚至前后矛盾.例如在"Epoisse sde Bourgogne"案中欧洲法院似乎支持废止关系之立场; 在"Gorgonzola/Cambo zola"案中欧洲法院虽然否定了叠加关系,但未对共同体保护与国家保护的关系作出明确表态; 在"Warsteiner"案中, 欧洲法院赞同替代关系, 但在"Budweiser"案中似乎又支持叠加关系.欧洲委员会原先一直支持废止关系,但这一立场后来也有所转变.例如在2005年的《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商标和原产地名称保护建议草案》(即《510/2006号条例》的草案)的解释说明中,欧洲委员会将这一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制度描述为"自愿的共同体保护制度",这一表述显然与其原先主张的共同体地理标志商标条例导致国家保护被废止的观点相左.一些学者对这一问题提出了批评,认为欧盟对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实施有很大的随意性,现有的地理标志商标体系缺乏逻辑性、清晰性和一致性,使利害关系人只能在臆测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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