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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商标权保护行政先决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20
文章作者:西安商标注册
摘要:
1923年北洋政府《商标法》颁布后,地处广州的国民政府于1925年也公布了自己的《商标条例》,共40条,与北洋政府《商标法》的内容基本相同.《商标条例》规定由当时的广东实业厅主管商标评定的相关工作,如果对评定不服的,还可以向
  1923年北洋政府《商标法》颁布后,地处广州的国民政府于1925年也公布了自己的《商标条例》,共40条,与北洋政府《商标法》的内容基本相同.《商标条例》规定由当时的广东实业厅主管商标评定的相关工作,如果对评定不服的,还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评定程序取消了行政诉讼环节,也没有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次申请评定的规定.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工商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商标争议、商标侵权案件的受理、评定和评决等各个环节,基本上以192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文内容来操作、审理,《商标条例》失去其效力.但是,对于新政权而言,如果完全照搬旧法,不仅法律效力易起疑议,也无法应对新的复杂局面.当时,由于厂商呈请商标注册和补行商标注册迅速上升,对于当时兼管政府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全国注册局来说应接不暇.如"这年(1928年)十一月份,经审定的商标有一百七十四件,而经注册的商标,包括补行注册商标,竟有九百六十件之多".在这种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根据当时商标法律专家对《商标法》的修订意见,决定制定新的《商标法》.1929年春,商标局成立商标法研究委员会,开始拟定新的《商标法》草案.1930年2月, 《商标法》草案送交工商部初审后,提交给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院召集司法院、工商部、商标局及有关立法委员,对草案所有内容前后进行了三次审议修订,于5月6日获得通过,并由国民政府正式对外公布.这样,新的《商标法》(共40条)宣告诞生.
  1930年《商标法》和北洋政府的《商标法》相比,无论从商标的使用范围、商标图样使用要求、呈请商标注册的程序、对商标权专用的保护,还是从商标评定、评决等内容来看,都基本相同或相似.从总体上来看,删除的条款较多,而修改或增加的内容比较少.前述1923年《商标法》第36条内容被删除,究其原因,应当是立法院认为商标法虽然是特别法,但刑法及其他法律中已有侵占商标权之处理条文,"自不应重叠订入".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践中,南京国民政府都沿用了1923年《商标法》确立的商标评定先置程序.
  在商标行政管理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在1927年12月成立全国注册局,直属中央政府,内设总务、司法、注册、商矿4科.1928年下半年,在接收北京政府商标局档案后,国民政府决定由专门机构处理商标注册.1928年12月,全国注册局改组为工商部商标局,并同时公布了组织条例,规定由商标局管理全国的商标注册事项,并设立注册、审议、审核等不同的部门专司其职,同时有权在全国各个重要通商口岸设立办事处.商标局不仅设局长、副局长和员工,还可以选聘专业顾问和法律顾问.1929年11月,原广东省的商标档案也移交商标局,全国商标行政工作至此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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