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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的商标已经注册但一直不用我可以用吗
摘要:
商标注册以后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任何组合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即便是对方没有在正常使用也不能贸然侵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他人已经注册商标,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注册以后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任何组合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即便是对方没有在正常使用也不能贸然侵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他人已经注册商标,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注册以后注册人享有商标权,任何组合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即便是对方没有在正常使用也不能贸然侵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他人已经注册商标,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且满足盈利5万元以上,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定为假冒商标注册.
是不是只能被动接受这种情况呢,其实可以在使用前提交三年不使用撤销该商标.商标相关业务中,对于已经注册满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是可以提交撤销申请的,而且此申请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对方在收到商标局的撤销通知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撤销.此时再注册该商标即可保证不侵权的情况下有标可用.
上文提到撤销,但是前提是对方的商标必须注册满三年,如果不满三年应该如何操作呢?无效宣告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他的前置条件也非常苛刻: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内容就不一一列举主要说的是:不能以国徽、国旗、单纯用地域名词、名胜古迹、名人名字、驰名商标等注册商标.
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无效宣告认定的条件比较苛刻,需要找一个负责任的商标代理机构协助您申请,自己来申请成功率不高.
回到最初的话题,别人已经注册商标一直不用,他人是否可以使用.这个问题虽然在司法认定中责任比较明确,但是依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该行为属于比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的范畴.理由如下:
1."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未形成商誉,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从而方便消费者认牌购物.在我国虽然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商标权受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上承载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从商标注册与商誉的关系来看,注册与商誉的获得无关.商标注册只是公示某一具体商标已经为他人使用或即将为他人使用.某一正在使用的商标不会因为注册而增加该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某一尚未使用的商标也不会因为获得注册而在其上产生商誉.
商标权人通过努力经营,将商标投入市场进行实际使用,这时消费者就会对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给予积极评价,从而形成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上商誉的获得和增长,是对商标权人努力经营的回报.商标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受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上承载着商标权人的商誉.正因为商标权受保护的本质在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故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其必须要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持该商标权利,否则,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权.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由于未投入市场使用,其上尚未承载商标权人的商誉,因此,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2.行为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大小应与被侵害商标的声誉大小成正比.
商标法将制止混淆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在商标侵权的个案中判断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强度的大小,以及具体的认定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都是由注册商标因使用所获得的商誉大小所决定的.注册商标通过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其上承载的商誉就越大,相应地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越大;相反,如果注册商标虽有使用,但使用的知名度比较低,则表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较小,对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会较小.市场上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无非是想通过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达到利用他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对他人商标上的商誉非法利用的程度越高,则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重;相反,对他人商标上的商誉非法利用的程度越低,则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轻.
基于上述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对"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来说,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由于该行为人未使用、也不可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牟利,其只是损害了商标权人将来利用其注册商标获取商誉的可期待利益,故其违法的行为性质较轻,依法无须承担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
3.使用"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属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应用刑法来调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如果商标权人未能举证其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的证据,则对该类案件法院只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不会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在民事上只会被认定属于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并仅需承担较轻的民事责任.如认定该行为在刑事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须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则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将严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则,并导致严重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4.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属于"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无须向商标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获得的该利益,并非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该利益既不被剥夺给注册商标权人作为赔偿款,也不被剥夺给国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则行为人基于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该行为因不满足存在"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条件,亦不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
无论哪种观点,如果一开始就已经注册商标,即不需要再考虑如此繁琐的司法认定问题,所以"兵马未动,商标先行"的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是不是只能被动接受这种情况呢,其实可以在使用前提交三年不使用撤销该商标.商标相关业务中,对于已经注册满三年不使用的商标是可以提交撤销申请的,而且此申请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对方在收到商标局的撤销通知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被撤销.此时再注册该商标即可保证不侵权的情况下有标可用.
上文提到撤销,但是前提是对方的商标必须注册满三年,如果不满三年应该如何操作呢?无效宣告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是他的前置条件也非常苛刻: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其中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内容就不一一列举主要说的是:不能以国徽、国旗、单纯用地域名词、名胜古迹、名人名字、驰名商标等注册商标.
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欺骗方式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方法,如通过给经办人好处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
无效宣告认定的条件比较苛刻,需要找一个负责任的商标代理机构协助您申请,自己来申请成功率不高.
回到最初的话题,别人已经注册商标一直不用,他人是否可以使用.这个问题虽然在司法认定中责任比较明确,但是依然有很多不同的观点:该行为属于比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的范畴.理由如下:
1."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未形成商誉,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从而方便消费者认牌购物.在我国虽然只有通过注册才能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商标权受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上承载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从商标注册与商誉的关系来看,注册与商誉的获得无关.商标注册只是公示某一具体商标已经为他人使用或即将为他人使用.某一正在使用的商标不会因为注册而增加该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某一尚未使用的商标也不会因为获得注册而在其上产生商誉.
商标权人通过努力经营,将商标投入市场进行实际使用,这时消费者就会对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给予积极评价,从而形成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上商誉的获得和增长,是对商标权人努力经营的回报.商标权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受保护的根本原因在于,其上承载着商标权人的商誉.正因为商标权受保护的本质在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故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后,其必须要积极使用注册商标,只有这样才能够维持该商标权利,否则,三年不使用该商标,将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权.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由于未投入市场使用,其上尚未承载商标权人的商誉,因此,对其保护不应动用严厉的刑事手段.
2.行为人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大小应与被侵害商标的声誉大小成正比.
商标法将制止混淆作为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在商标侵权的个案中判断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强度的大小,以及具体的认定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都是由注册商标因使用所获得的商誉大小所决定的.注册商标通过使用所获得的知名度越高,其上承载的商誉就越大,相应地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越大;相反,如果注册商标虽有使用,但使用的知名度比较低,则表明其上所承载的商誉较小,对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就会较小.市场上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无非是想通过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达到利用他人商标所承载的商誉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对他人商标上的商誉非法利用的程度越高,则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重;相反,对他人商标上的商誉非法利用的程度越低,则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轻.
基于上述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对"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来说,如果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由于该行为人未使用、也不可能使用该注册商标上所承载的商誉牟利,其只是损害了商标权人将来利用其注册商标获取商誉的可期待利益,故其违法的行为性质较轻,依法无须承担严重的刑事法律责任.
3.使用"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属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应用刑法来调整.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如果商标权人未能举证其注册商标在此前三年内已实际使用的证据,则对该类案件法院只会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但不会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在民事上只会被认定属于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并仅需承担较轻的民事责任.如认定该行为在刑事上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并须承担较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则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将严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则,并导致严重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4.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属于"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无须向商标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行为人获得的该利益,并非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承载的商誉所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该利益既不被剥夺给注册商标权人作为赔偿款,也不被剥夺给国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则行为人基于使用他人"已注册但未使用"的商标所获得的利益,在性质上不应被认定为"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该行为因不满足存在"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条件,亦不应受假冒注册商标罪调整.
无论哪种观点,如果一开始就已经注册商标,即不需要再考虑如此繁琐的司法认定问题,所以"兵马未动,商标先行"的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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