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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谈判争论的地理标志商标扩大保护的后果的反
摘要:
支持扩大保护的成员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首先,扩大保护并不意味着要建立新的保护机制或制度,而仅需将第23条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扩大适用于其他产品,这样TRIPS协定就可以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提供与专利、商标和
支持扩大保护的成员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首先,扩大保护并不意味着要建立新的保护机制或制度,而仅需将第23条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扩大适用于其他产品,这样TRIPS协定就可以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提供与专利、商标和
支持扩大保护的成员提出以下反驳意见:
首先,扩大保护并不意味着要建立新的保护机制或制度,而仅需将第23条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扩大适用于其他产品,这样TRIPS协定就可以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提供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同的更为一致和透明的解决方案.)由于第23条的保护不需要就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证,职权机关只需要对产品是否来自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地方进行审查,使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变得简单易行,减轻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量,在总体上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远远抵消了扩大保护可能产生的成本.
其次,关于生产商的负担和成本问题,支持扩大保护的一方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会造成市场封闭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说法同样可以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不是限制贸易的保护主义工具,扩大保护不仅能保持商品自由流通,还保证了产品上的地理标志商标标示了产品真实来源.另外,第24条之保护例外条款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只有在地理标志商标被用于非产于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地方的产品上,且不属于第24条之保护例外的情况时,该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才被禁止.这意味着其他"免费搭车"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仍然受到鼓励.地理标志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与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一样,应防止任何对其滥用的行为,包括"免费搭车"、偕用等行为.
最后,关于扩大保护对消费者的影响,支持方的观点认为,通过扩大保护,消费者可以清楚、迅速地判定自己打算购买的产品是否真正来自地理标志商标标示的地区,该产品是否确实具有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点,其购物决策不再受到地理标志商标"去地方化"使用行为的干扰,可以根据真实、清晰明确的标记作出真实有效的选择.关于扩大保护会导致产品标签的更改或者使某些惯常使用的产品名称消失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第24条对这种情况设有保护例外的条款,即使将第23条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对于属于第24条保护例外的产品来说,其市场不会被关闭,也不需要更改标签.此外,反对扩大保护的成员所称的适当模仿会提升地理标志商标价值的观点也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如果将这种观点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显然会将人引人"危险的水域",这一推论同样也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
近年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theUKCommission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和WTO秘书处的研究表明,扩大保护的成本和收益目前尚不明朗,反对扩大保护的成员认为,扩大保护的支持者应当证明扩大保护会给所有成员带来经济纯收益.支持扩大保护的成员认为实证经济分析只能是追溯性的,对法律制度的变更可能产生的效益是无法进行实证演示的.一些非洲成员认为不能把扩大保护的成本和收益当作纯粹的数学问题,"非扩大保护"的成本、地理标志商标在"国家品牌"中的作用以及生物盗版、传统知识等问题同样也值得关注还有成员认为,进行技术磋商的目的不是为了论证扩大保护的好处和达成共识,而是为了能在多哈谈判结束之际找到达成适度平衡的问题解决方案.
除了权利义务的平衡和扩大保护的成本问题之外,近来对扩大保护后果的讨论还涉及对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关系的影响、对同名地理标志商标的影响等,在此不再赘述.
首先,扩大保护并不意味着要建立新的保护机制或制度,而仅需将第23条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扩大适用于其他产品,这样TRIPS协定就可以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提供与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同的更为一致和透明的解决方案.)由于第23条的保护不需要就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具有误导性或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举证,职权机关只需要对产品是否来自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地方进行审查,使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变得简单易行,减轻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量,在总体上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远远抵消了扩大保护可能产生的成本.
其次,关于生产商的负担和成本问题,支持扩大保护的一方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会造成市场封闭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因为这种说法同样可以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不是限制贸易的保护主义工具,扩大保护不仅能保持商品自由流通,还保证了产品上的地理标志商标标示了产品真实来源.另外,第24条之保护例外条款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只有在地理标志商标被用于非产于地理标志商标所标示的地方的产品上,且不属于第24条之保护例外的情况时,该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才被禁止.这意味着其他"免费搭车"使用地理标志商标的行为仍然受到鼓励.地理标志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与商标、专利和著作权一样,应防止任何对其滥用的行为,包括"免费搭车"、偕用等行为.
最后,关于扩大保护对消费者的影响,支持方的观点认为,通过扩大保护,消费者可以清楚、迅速地判定自己打算购买的产品是否真正来自地理标志商标标示的地区,该产品是否确实具有可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点,其购物决策不再受到地理标志商标"去地方化"使用行为的干扰,可以根据真实、清晰明确的标记作出真实有效的选择.关于扩大保护会导致产品标签的更改或者使某些惯常使用的产品名称消失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第24条对这种情况设有保护例外的条款,即使将第23条的保护扩大适用于所有产品,对于属于第24条保护例外的产品来说,其市场不会被关闭,也不需要更改标签.此外,反对扩大保护的成员所称的适当模仿会提升地理标志商标价值的观点也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如果将这种观点适用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显然会将人引人"危险的水域",这一推论同样也适用于地理标志商标.
近年来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theUKCommissionon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和WTO秘书处的研究表明,扩大保护的成本和收益目前尚不明朗,反对扩大保护的成员认为,扩大保护的支持者应当证明扩大保护会给所有成员带来经济纯收益.支持扩大保护的成员认为实证经济分析只能是追溯性的,对法律制度的变更可能产生的效益是无法进行实证演示的.一些非洲成员认为不能把扩大保护的成本和收益当作纯粹的数学问题,"非扩大保护"的成本、地理标志商标在"国家品牌"中的作用以及生物盗版、传统知识等问题同样也值得关注还有成员认为,进行技术磋商的目的不是为了论证扩大保护的好处和达成共识,而是为了能在多哈谈判结束之际找到达成适度平衡的问题解决方案.
除了权利义务的平衡和扩大保护的成本问题之外,近来对扩大保护后果的讨论还涉及对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关系的影响、对同名地理标志商标的影响等,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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