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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机构安排和最后条款
摘要:
TRIPS协议的第七部分,包括前一节分析的"对已有客体的保护",均可以归入许多国际公约规定在最后的"附则"或"其他条款"当中.其内容大都与整个条约在组织上如何保障其实施有关.本节内容虽然很难与商标的实体和程序内容直接联系
TRIPS协议的第七部分,包括前一节分析的"对已有客体的保护",均可以归入许多国际公约规定在最后的"附则"或"其他条款"当中.其内容大都与整个条约在组织上如何保障其实施有关.本节内容虽然很难与商标的实体和程序内容直接联系
TRIPS协议的第七部分,包括前一节分析的"对已有客体的保护",均可以归入许多国际公约规定在最后的"附则"或"其他条款"当中.其内容大都与整个条约在组织上如何保障其实施有关.本节内容虽然很难与商标的实体和程序内容直接联系,但从条约实施的组织保障方面来看,第68条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第69条的国际合作、第7l条的审查与修订、第73条的保留和第73条的安全例外,均与商标的知识产权国内和国际保护相关.
一、知识产权理事会
WTO规则的具体执行,最主要的组织保障就是各个具体协议要求建立的理事会, TRIPS协议也不例外.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执行WTO规则的机构之一,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监督和审查协议的贯彻执行情况;2.监督和审查各成员对协议义务的履行情况;3.组织和领导各成员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磋商;4.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为成员提供所要求的任何帮助;5.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协商与合作;6.由成员指定给它的其他任何职责.
就其权力而言,理事会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可以同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面协商或向其求得信息,此外,对最不发达成员的延期适用申请有审批权.就监督实施职责而言,为配合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理事会有权指出成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TRPS协议不一致之处.就争端解决而言,理事会有职责为贸易专家提供特定知识产权有关的充分信息,并可以通过WPo的帮助来实施,或由WPO提供资料并对其管理的条约进行解释.
二、国际合作
TRIPS协议第69条明确要求各成员为杜绝侵犯知识产权的国际货物贸易进行国际合作.为此,还要求各成员必须在其行政机关中建立联络点,并予以通告.此外,要求各成员随时交换有关侵权货物的贸易信息,尤其是促进各海关当局之间就假冒商标的货物和盗版货物方面进行信息交换与合作.这些义务与WTO要求的透明度原则直接联系在一起,构成国际贸易合作的强有力支持.
三、安全例外
TRIPS协议第73条"安全例外",可以认为是整个协议义务规定的一般例外,亦即基于国家军用基本安全利益的考虑,以及为承担《联合国宪章》中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各成员均有权采取任何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任何行动.除信息披露之外,主要涉及与裂变物质及武器弹药等军用物资有关的措施,以及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状态下釆取的措施.
四、审查、修订与保留
TRPS协议第71条第1款对知识产权理事会确立了"审查"义务,首先是一般发展中成员在 TRIPS协议过渡期届满之后开始的两年中(2000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理事会要对本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此后每两年审查一次.在发现有可能出现协议认为应该审查的情况时,理事会也可能随时进行审查.
第71条第2款还确立了知识产权理事会的"修订"义务,即为了适应WO全体成员接受的其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较高水平,理事会可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出 TRIPS协议的修订建议,并交部长级会议讨论决定.
有关 TRIPS协议的保留方面,现有的《巴黎公约》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均允许成员国对某些条款声明保留,但协议第72条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可以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这就是说,TRPS协议基本上未给成员国"保留"某些条款留下空间,这对于 TRIPS协议的有效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知识产权理事会
WTO规则的具体执行,最主要的组织保障就是各个具体协议要求建立的理事会, TRIPS协议也不例外.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执行WTO规则的机构之一,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监督和审查协议的贯彻执行情况;2.监督和审查各成员对协议义务的履行情况;3.组织和领导各成员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磋商;4.在争端解决程序方面为成员提供所要求的任何帮助;5.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协商与合作;6.由成员指定给它的其他任何职责.
就其权力而言,理事会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可以同它认为合适的任何方面协商或向其求得信息,此外,对最不发达成员的延期适用申请有审批权.就监督实施职责而言,为配合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理事会有权指出成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TRPS协议不一致之处.就争端解决而言,理事会有职责为贸易专家提供特定知识产权有关的充分信息,并可以通过WPo的帮助来实施,或由WPO提供资料并对其管理的条约进行解释.
二、国际合作
TRIPS协议第69条明确要求各成员为杜绝侵犯知识产权的国际货物贸易进行国际合作.为此,还要求各成员必须在其行政机关中建立联络点,并予以通告.此外,要求各成员随时交换有关侵权货物的贸易信息,尤其是促进各海关当局之间就假冒商标的货物和盗版货物方面进行信息交换与合作.这些义务与WTO要求的透明度原则直接联系在一起,构成国际贸易合作的强有力支持.
三、安全例外
TRIPS协议第73条"安全例外",可以认为是整个协议义务规定的一般例外,亦即基于国家军用基本安全利益的考虑,以及为承担《联合国宪章》中有关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义务,各成员均有权采取任何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任何行动.除信息披露之外,主要涉及与裂变物质及武器弹药等军用物资有关的措施,以及在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状态下釆取的措施.
四、审查、修订与保留
TRPS协议第71条第1款对知识产权理事会确立了"审查"义务,首先是一般发展中成员在 TRIPS协议过渡期届满之后开始的两年中(2000年1月1日-2001年12月31日),理事会要对本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此后每两年审查一次.在发现有可能出现协议认为应该审查的情况时,理事会也可能随时进行审查.
第71条第2款还确立了知识产权理事会的"修订"义务,即为了适应WO全体成员接受的其他多边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较高水平,理事会可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出 TRIPS协议的修订建议,并交部长级会议讨论决定.
有关 TRIPS协议的保留方面,现有的《巴黎公约》等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均允许成员国对某些条款声明保留,但协议第72条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同意,不可以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这就是说,TRPS协议基本上未给成员国"保留"某些条款留下空间,这对于 TRIPS协议的有效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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