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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上班员工发口罩,该如何记账呢
摘要:
案例一 公司紧急统一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N95口罩,并发放员工要求上班必须佩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增值税额2600元.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2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元 贷:银行存款22600元 案例二 由
案例一 公司紧急统一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N95口罩,并发放员工要求上班必须佩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增值税额2600元.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2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元 贷:银行存款22600元 案例二 由
案例一
公司紧急统一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N95口罩,并发放员工要求上班必须佩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增值税额2600元.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2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元
贷:银行存款22600元
案例二
由于近期疫情事件,公司内部规定,给每个员工发放200元口罩补贴,总共花费22600元,要求员工自行购买适用的口罩上班佩戴.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22600元
贷:银行存款22600元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五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参考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第五十四条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公司紧急统一购买预防新型冠状病毒的N95口罩,并发放员工要求上班必须佩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增值税额2600元.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费2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00元
贷:银行存款22600元
案例二
由于近期疫情事件,公司内部规定,给每个员工发放200元口罩补贴,总共花费22600元,要求员工自行购买适用的口罩上班佩戴.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22600元
贷:银行存款22600元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参考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参考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参考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五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参考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第十五条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第五十四条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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