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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盘盈的财税该如何处理
摘要:
一、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准则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
一、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准则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
一、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准则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企业所得税(视情况)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在固定资产盘存过程中,会发现固定资产盘亏的情况,经过调查,可能存在的原因是丢失与被盗等.
(一)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或毁损等原因的固定资产损失,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二)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丢失的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固定资产被盗的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固定资产已经报废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一)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在固定资产盘存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固定资产虽在,但是已经失去正常使用功能,属于已经报废或毁损,企业应及时做出会计处理,终止固定资产的确认,先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经过批准后,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进入处置环节,具体也要分情况.
1.收回残料或变卖价款:
借: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一般纳税人出售残料时计提的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变卖而残料收回作为原材料等使用的,则按估价计入存货成本,不涉及增值税.
2.属于正常报废清理产生的净损失的: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的: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四、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会计处理
在固定资产盘存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有减值迹象,应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减值测试,然后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固定资产盘盈均不涉及增值税,即因盘盈产生的收入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在会计方面视为是会计差错,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进入的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同时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而税务方面则视为是当期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六、固定资产盘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都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不是这几种原因造成的盘亏损失则无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鉴于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如果固定资产在购置时按规定就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当然在盘亏时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同样,如果盘亏的存货是用于免税商品生产等而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七、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1、申报管理的形式:专项申报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应使用专项申报.
2、固定资产的"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准备证据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准则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企业所得税(视情况)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二、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在固定资产盘存过程中,会发现固定资产盘亏的情况,经过调查,可能存在的原因是丢失与被盗等.
(一)报经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或毁损等原因的固定资产损失,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二)报经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丢失的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固定资产被盗的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三、固定资产已经报废或毁损的会计处理
(一)批准前的会计处理
在固定资产盘存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固定资产虽在,但是已经失去正常使用功能,属于已经报废或毁损,企业应及时做出会计处理,终止固定资产的确认,先计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批准后的会计处理
经过批准后,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进入处置环节,具体也要分情况.
1.收回残料或变卖价款:
借:原材料、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为一般纳税人出售残料时计提的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不变卖而残料收回作为原材料等使用的,则按估价计入存货成本,不涉及增值税.
2.属于正常报废清理产生的净损失的: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损失的: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四、固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会计处理
在固定资产盘存过程中,发现固定资产有减值迹象,应基于谨慎性原则进行减值测试,然后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五、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固定资产盘盈均不涉及增值税,即因盘盈产生的收入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在会计方面视为是会计差错,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最终进入的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同时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而税务方面则视为是当期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所得.
六、固定资产盘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都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不是这几种原因造成的盘亏损失则无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鉴于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如果固定资产在购置时按规定就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当然在盘亏时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同样,如果盘亏的存货是用于免税商品生产等而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七、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1、申报管理的形式:专项申报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应使用专项申报.
2、固定资产的"资产损失确认证据"准备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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