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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报税操作流程详细!

发布时间:2020-03-31
文章作者:西安公司注册
摘要: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国目前有8000多万个体户,吸纳了2亿多人就业,关系着亿万家庭的生计.本文对个体户应纳税费与申报流程进行梳理. 一、个体工商户应纳税费 (一)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我国目前有8000多万个体户,吸纳了2亿多人就业,关系着亿万家庭的生计.本文对个体户应纳税费与申报流程进行梳理.
  一、个体工商户应纳税费
  (一)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注意:不需要交税并不等于不需要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税金及附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以下附加税(代开增值税专票的除外).
  (三)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详见思维导图: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专题学习;
  (二)核定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率、核定征收率征收、核定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等方式,核定征收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注意:根据国税发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详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专题学习)
  1.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是个体工商户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核定应税所得率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法规的标准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3.核定征收率
  《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即"核定征收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4.核定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对于无法按照核定征收率、核定应税所得率计征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方法,直接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计征,或是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
  三、申报表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查账征收汇算清缴.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上述申报表填表说明,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汇算清缴.
  注意:如发生捐赠支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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